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前款所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补贴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给企业。 第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 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3%。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单位,其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 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 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章 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储备体系和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人才信息和人才市场资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健全的专 业人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快培养各类人才。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工人实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待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三条 对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有关部门应在户口、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与本地专业人才同等 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设立技术股和管理股,股份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工商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 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 20%的收益。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在职称和职务晋升、高新技术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专项支持。 扶持经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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