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有权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户受 (送 )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二 )用户受 (送 )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三 )用户保安 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四 )用户反事故措施; (五 )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六 )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七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3 页 (八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供电企业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所引起的直接损坏的赔偿责任;但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电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 (二 )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向用户发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三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用户发出《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电力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用户破产、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7日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供电企业可以终止生产经营供电。 第四章电力使用 第二十七条具备供电条件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申请用电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拒绝。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供电企业公告的用电程序办理手续。 在办完手续后,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约定时间供电或者终止供电。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八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合格、可靠、持续的电力。 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 用户应当配置。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住户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应当执行与抄表到户的用户相同的电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备的安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 生产经营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而发生的供用电事故,由其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户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规定的方式、期限或者合作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 专用变压器供电、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当按月预交电费后用电;预交电费确有困难的用户可以先用电后交付电费,但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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