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委员会鉴定的病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评定的伤残等级作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确定伤残保险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由人力资源室负责会同职工保健室凭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或者工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含职业病) 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患职业病就医,须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现金垫付,再由管理保障部负责向社保中心结算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的工伤待遇费用,并依据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开具厂内费用结算单 ,由计财部负责支付。 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发生事故的部门要做好护理工作。 职工工伤期间需企业承担的费用由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分析结果分别负担。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管理。 停工留薪期凭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出具休假证明确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版本 /修改状态 :2/0 第 4 页 共 5 页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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