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自动人行道等。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三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四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 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 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 年。 使用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应 按 时申报检验计划,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 根据检验计划 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 做好生产准备 , 并会同市、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中石化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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