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机会及进口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 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中国贸易机会及进口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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