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 超过 90 日的离境 .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第五条 下列所得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 ,受雇 ,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 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是指: ,手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商业 ,饮食业 ,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 ,经营取得的所得; ,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取得的所得;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 . (四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 ,装璜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新闻 ,广播 ,翻 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 ,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五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 (七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八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 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九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十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 ,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个人取得的所得 ,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包括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 ,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xx0 元 .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xx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 ,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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