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些非营利组织只是徒有虚名,不开展任何实质意义的活动。 例如 ,一些非营利性的医院,未痊愈的病人如果付不起护理费就无人为其治疗。 (二) 组织运营效率低下 各类捐赠者往往只注重资助项目,而不资助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 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行政经费、内部员工的培训经费非常有限;一些捐赠者也只习惯于资助弱势群体,而不愿资助运作项目的公益机构本身。 人们往往忽视开展项目活动的非营利组织自身也是需要经费维持运作的,只有当实施项目的非营利组织能力较强时,捐赠者的捐款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例如,一些全国性的慈善机构效率平平,在募捐和管理上花费太多,而只将收入不足 50%的 部分 用于为公众服务。 (三) 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规模都不大,几乎 90%以上的非营利组织每年支出额在 50万以下,少数( 5%左右)非营利组织每年的支出额甚至在 1000 元以下,而每年支出规模在 100 万以上的非营利组织不到 2%。 这说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能力还非常有限,还难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更多的需求。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专家认为非营利组织从理论上说先天有三个“不足”。 一是非营利组织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 因 此,一旦社会的志愿精神不足,则往往缺乏责任机制和发展的动力。 二是非营利组织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 三是非营利组织缺乏显示绩效的判断标准。 这三个因素是非营利组织与生俱来的,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不可避免。 从实践上看,一些非营利组织只注重投资于项目,而不投资于组织能力;只注重项目的绩效,而忽略组织能力的提高;只注重目标群体的培训,而忽视组织内部员工的培训与能力建设;只强调外部条件与环境,而忽略内部管理与能力等也是造成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 (一)法制的缺陷 3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较为完整的法 律制度框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已经受到法制的积极促进或保护,相反,现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 二 )行政 干扰 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除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检查、处罚以外,还有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间组织筹备、审查、监督、指导。 实施双重管理体制是为了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预防违法行为。 然而,在这种体制下,业务主管部门往往容易对民间组织进行行政干扰,特别是对民间组织的人事、财务等工作进行干扰。 调查表明,我国有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的领导来自于业务主管部门的任命,中层干部的任命也取决于业务主管部门,少数非营利组织甚至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行政干扰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真正实现对组织管理过程的控 制,导致组织缺乏变革的动力和创新的机制。 ( 三 )缺乏监督 当前,大多数地方的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或机构人数非常有限,登记管理部门就很少有能力来监管民间组织;而业务主管部门有自己的主业,一般也没有过多的精力或不愿意管理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而且,业务主管部门与民间组织之间往往具有连带关系,因此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 四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界定上存在 误区 、体育、文化、卫生等公益领域的民间组织一律视为非营利组织。 许多民办学校、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卫生医疗机构的收费都很高,其利润率绝不 低于营利组织,由于这些领域中。 在工业社会,非物质性服务投资曾经难以取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只有政府才具备进入公益领域的能力。 在后工业社会,许多非物质性服务领域在后工业社会到来之时都变成了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界限,这会导致将许多营利组织视为非营利组织。 ,而将提供同样社会服务但是经济回报较高的民间组织视为营利组织。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取得较高经济回报的民间组织。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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