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xx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续,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房屋交付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 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 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维修资金; (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维修资金; (三) 甲方向乙方交付全装修住宅时,全装修住宅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 房屋交付时间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 乙方 同意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但最早不得早于 年 月 日,在此日期前,乙方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并且不承担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日,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继续履行交房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 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甲方于 年 月 日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该房屋为全装修住宅的,房价款还包括全装修价款。 (三)。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程序、标志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时间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但乙方最迟不得迟于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间。 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a.《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见附件八); b.实测面积资料; c.经规 划部门批准的小区平面布局; d。 甲方应陪同乙方对该房屋现场进行验收,同时,甲方和乙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乙方在签署房屋交接文件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预先缴纳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第 种: 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乙方领取钥匙;。 第 二十二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及甲方的催告义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取得大产证、签署《房屋交接书》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取得新建商品房房 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前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不签署《房屋交接书》。 第二十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 方】【委 托第三方】(第三方为 )依法 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求甲 方责任: (一)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继续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之第二日起计算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转移登记之日止(受理后不予过户除外)。 (三) 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签署《房屋交接书》,未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临时公约 签约提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 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临时公约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采用招投标方式】【经区房地局 核 准采 用协 议 方式 】选 聘 物 业公 司( 地址: 、 电话: 、联系人: )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九),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元 /平方米 /月。 为使乙方及其他业主合理、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 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十),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部分 甲方承诺 第二十七条 会所竣工时间 甲方承诺该房屋 会所于 年 月 日前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有关会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服务在附件七内约定。 第二十八条 绿化及绿地 甲方承诺该商品房项目绿地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甲方承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甲方确需变更已批准的建筑设计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与乙方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建筑设计,导致该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甲方承诺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部分 本合同的生效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办理合同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 现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部分 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送达的方式和地址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以面呈、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对方的下列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 邮编: ;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 邮编: ; 第三十四条 送达 通过面呈或快递方式发出的文件在送到对方的送达地址并由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若对方不能或不愿签收文件,而文件发出方能以公证形式证明送达行为及送达的文件内容的,则在公证机构为该事实出具公证书之日起 日视为送达。 不可抗力除外。 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发出的文件,所邮寄的送达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除港澳台地区外),在邮寄后 日视为送达;所邮寄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文件在邮寄后 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部分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合 同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须继续履行。 第十四部分 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除本合同第五条最后一款约定的情况外,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总房价的 %计算。 上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该房屋为全装修住宅的,房价款还包括全装修价款。 第三十八条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该房屋为全装修住宅的,房价款还包括全装修价款。 第十五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延迟或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房地产登 记机关执 份、 、。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核准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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