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合成革集团公司品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2) 组织制订万华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订万华企业品牌年度推广规划; ( 3) 组织制订万华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 4) 组织进行品牌资产评估; ( 5) 组织对品牌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 6) 管理万华名称的注册、变更等事务; ( 7) 管理万华商标的注册、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 8) 组织对涉及万华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三章 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提出书 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通过的申请,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草拟并组织签订集团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允许称“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徽记。 第十四条 其他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内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业、事 业单位,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与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在授权期限内允许称“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徽记。 品牌管理制度 3 第十五条 取得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徽记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十六条 除集团公司同意的单位外,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按时交纳给集团公司品牌管理费用。 对于不按时交纳品牌管理费用的单位,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十七条 使用集团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 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宣传规范的单位,集团公司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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