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桥物流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部门奖罚规定条款中有与本制度有相冲突之处的 ,应以本制度为准。 七、奖励实施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20 元奖励(成绩不明显,但值得肯定的,予以通报表扬一次): 受到客户点名表扬一次的; 卫生日常检查、评比活动中,个人卫生、寝室、办公室环境卫生保持较好的; 积极反映真实情况,提合理化建议并被认可的; 工作尽职尽责并能较为明显改善工作的; 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协助得力的; 积极撰写稿件,被公司周报多次采纳发表的; 超时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的;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帮助同事的; 完成本职 工作较好,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得到有关领导好评的; 其具体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 20 元奖励(或通报表扬)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50 元奖励: 爱护公司财产,保护公司财物,取得一定成绩的; 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公司赢得一定利益和荣誉的; 勤俭节约、在降低成本方面有较好表现的;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创造了一定效益的; 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 爱护公司财产,在保护公司人、财、物安全 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得当,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改善本职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取得突出成绩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 50 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100 元奖励: 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较好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有具体先进事迹的; 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公司赢得较大利益和荣誉的; 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损失的; 勤俭节约、在降低成本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管理人员管理得当,带出高效团队,为公司 创造较好成绩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 100 元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200 元奖励: 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公司赢得重大利益和荣誉的; 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较大损失的; 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得当,防止或减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 200 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300 元奖励: 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公司赢得极大利益和荣誉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 300 元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 500 元及以上奖励: 为公司作出特别贡献和卓越成绩的; 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 500 元的。 特殊贡献奖: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和特别突出的卓越成绩的。 对员工的以上奖励行为可配合或单独使用“通报表扬”、“加薪”、“升职”和“保送进修”等奖励手段,以求强化奖励效果。 但“加薪”、“升职”和“保送进修”必须严格按签批程序完成审批后执行。 八、处罚实施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10 元罚款(对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迟到或早退的( 10 分钟内的); 卫生不合要求的 ( 10 元 /人次); 其它达到 10 元处罚或通报批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20 元罚款: 上班时不按规定佩带工卡或遗失工卡的; 上班时先打卡 /签到后就餐的; 会议迟到或早退的( 5 分钟内); 普通员工上班时间混穿工装的;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穿拖鞋或无袖上装的;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看报、吃东西、聊天、玩游戏等); 工作与生活中未按公司要求注重礼节、礼仪、礼貌的; 上下班忘记打卡 /签到的; 因工作原因未能打卡 /签到且未在回到公司当天让办公室 签字确认的; 乱丢垃圾或乱倒饭菜的; 下班时间电器、门窗未关的; 上班时脱岗和窜岗的; 不听从安排,私自挪动床位的; 损坏公物,情节轻微的; 浪费公司资源,情节轻微的;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 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超过 3 分钟的; 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 10 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不配合他人工作,情节较轻的; 工作不细心多次出现差错,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晚上未按公司规定时间作息的; 其它构成 20 元罚款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50 元罚款 : 使用公司设备做私事的;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工作怠慢,推卸责任,消极怠工的; 员工之间工作不配合,相互推诿的(责任人双方或多方); 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混穿工装的; 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未经许可私带非公司人员进入员工宿舍或办公区域的; 损坏公物,情节较严重的; 利用公司电话打私话的; 代人打卡 /签到的(责任人双方); 无派车单私自出车的(责任人双方); 私拉电源电线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对正确的处理结果进行投诉,给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普通员工之间争吵的(责任人双方); 与客户发生争执的; 浪费公司资源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较严重的; 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 20 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其它构成 50 元罚款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100 罚款: 管理人员之间、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之间争吵的(当事人双方); 工作失职,负连带、管理责任的; 享有通讯补贴无故关机、不接电话或设置呼叫转移本人未能马上接听的; 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文件 、业务资料或复印资料的; 擅自离岗,严重影响工作的; 损坏消防安全设施未造成后果的; 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装的; 上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 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言论的; 被客户严辞有效投诉的; 员工将工卡、工作服装借予他人使用的; 与上司顶撞的; 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 对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情节严重的; 未及时落实公司文件精神和 总经理 及公司领导批示的; 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 50 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其它构成 100 元罚款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200 元罚款: 在业务活动中有损公司利益或利用公司资源,捞取个人好处的; 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打架斗殴的(责任人双方或多方 ,对主要责任人员加重处罚);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 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 100 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泄露公司秘密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其它构成 200 元罚款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300 元罚款: 参与赌博或在公司范围内饮酒的; 在公司范围内打麻将、玩扑克的; 未经批准,接受他人宴请、礼物的; 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个人)借支,索要财物的; 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员工放纵粗暴、恐吓或秽语伤害他人,散布谣言损害他人或公司利益的; 对违规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情节特别严重的; 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 200 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工作出现失职,造成较大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或连带管理责任的;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它构成 300 元罚款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500 元及以上罚款 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资金)的;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损坏公司利益的; 泄露公司秘密 ,情节严重的。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或连带管理责任的;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其它行为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鉴定达到处罚 500 元及以上的。 严禁公司内部人员谈恋爱,一经查出,据情节轻重加以处理。 对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对屡次违纪违规人员,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对员工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应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情况,配合或单独使用“通报批评”、“停薪停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和“开除”等处罚,以求深刻教育员工。 但“停薪停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和“开除”必须严格按规定签批程序进行。 停职、辞退、除名和开除员工应在处罚批准后在宣布决定的当日离岗。 1员工出现的违规违纪以及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损失暂时无法确定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所造成经济损失和其它严重不良影响 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1中高层管理人员受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含)以上的,给予免职处分。 第五章 事故处理办法 为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工作责任心,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与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规范处理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 按照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对事故发生所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原则上坚持按实际损失赔 偿原则。 第二条 事故等级及划分标准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发生在公司内部或公司与第三人(包括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后果的各类事件。 包括各类合同纠纷(货损、货差、违约索赔等)、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财产毁损、责任事故等。 事故分为外部事故与内部事故,凡涉及到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涉及到赔偿与争议的事件均为外部事故,其余均为内部事故。 内部事故以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 50 元以上损失为立案标准;外部事故以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 100 元以上损失为立案标准。 不 够立案标准的,按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事故的立案处理按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等级分类处理,其划分标准为: ①内部事故: 50— 1000 元为一般事故; 1000— 5000 元为重大事故; 5000 元以上为特大事故; ②外部事故: 100—— 20xx 元为一般事故; 20xx—— 20xx0 元为重大事故;20xx0 元以上为特大事故。 第三条 事故申报 对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故必须逐级申报,不得隐瞒;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向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报告,并每周抄报法务部。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在 12 小时内书面向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法务部;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分管副 总经理 与常务副 总经理报告。 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法务部,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分管副 总经理 与常务副 总经理 报告,并呈报 总经理 ;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经过、责任人及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的最初处理意见;并附上有关责任人员、在场人对事故的陈述材料。 在公司对事故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未经公司同意,事故发生单位或 部门、人员不得对外出具任何有关事故的发生或认定的依据和材料。 确实需要对外出据有关材料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有关领导同意;必要时须征求法务部意见。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应按照本规定并结合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并由法务部统一负责事故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注意现场保护,尽可能固定、收集有关证据;如果存在危险或可能激化矛盾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解除危险,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事态的扩大和事故损失的增加,并按相应程序申报(包括对外向有关政府职 能部门如公安、交警等部门及时报案,如交通事故、打架、盗窃等)。 事故发生后,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首先查明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处理。 对涉及货损、货差等履行运输合同赔偿事宜,对外理赔的处理仍按公司现行的操作程序处理;对外赔偿后再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责任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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