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商贸集团企划部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POP ( 1)折扣、优惠、特卖、特价等 POP 制作,可直接以折扣进行明示,制作均以“ XX 折 ”表现。 如促销商品无原价记录,则只准标注促销价 XX 元起。 ( 2)对于各子公司特卖,可以通过对比特卖商品原有价格和现有售价的方式(原价:元,现价:元),并在特卖产品和经营门店内直接张贴折扣牌予以明示。 如无原价记录,则只准标注促销价 XX 元起。 ( 3)由企划部发起的大型促销活动, POP 由企划部作统一形象宣传。 各子公司根据促销活动方案要求提前统计本公司所需 POP 数量并报送企划部,美工将在活动开始前完成制作发放给各子公司。 POP 摆放形式、位置及时间根据活动的相关 内容由企划部统一确定并进行现场检查。 如各子公司未 按企划部的要求进行报送、摆放或撤换,将予以各子公司 3 分 /例考核。 ( 4) POP 所明示的内容应真实有效,内容过期的 POP 应及时撤下;各子公司及门店不得对美工室制作 POP 擅自修改或添加内容;各类 POP 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完整,如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已污损而未及时更换的 POP,将予以出现以上现象的子公司 5 分考核。 ( 5)母公司制作的 POP 及各类宣传品仅限在各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在门店以外场所使用,违者予以 10 分的考核,如有在外部展示,则需由企划中心批准。 ( 6)除 VI 固定字体外,店内外发布的所有 POP、宣传品内容 中的汉字部分,一律要求使用规范简体汉字。 品牌自身的统一宣传品若出现繁体字须由企划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展示。 ( 7)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大型活动期间如能很好的上报 POP 数量并保管好可再次使用的 POP,企划部将予以 5 分的加分奖励。 POP 支架 ( 1) POP 支架的领用:各子公司在摆放门店制作的标准尺寸 POP 时 ,必须统一使用企划部配制的标准 POP 支架。 标准 POP 支架各子公司可直接从美工室领用。 ( 2) POP 支架必须摆放在对外营业区视觉中心点,每专柜只能摆放一个 POP 支架。 ( 3) POP 支架如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及时更换。 POP 支架只用于摆放 POP,严禁在 POP 支架上摆放、粘贴其他物品或将 POP 支架改作其他用途。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予以 5 分 /只(支架)的考核。 金属立牌 ( 1)摆放在各子公司的金属立牌,由企划部统一管理,平时分配给各子公司保管使用,在各子公司对外营业区域进行统一促销活动或有其他情况时,企划部将根据整体宣传的需要,统一调拨,统筹使用。 各子公司如在金属立牌的使用上出现不配合、不服从企划部管理的情况,企划部将对各子公司予以当月 5 分的考核。 ( 2)日常各子公司电梯口只可摆放一份对外营业促销信息(立式金属 POP 支架摆放,但其促销内容及其他的摆放形式需经过企划部审批)。 违反本条规定将予以 3 分考核。 店堂 ( 1)各子公司不得私自在各自对外营业门店的大理石柱柱面及货区内各大理石柱面上张贴、悬挂 POP,因展台制作的需要,须事先经企划部同意。 违反本项规定将予以各子公司 分考核。 ( 2)严禁在店内主通道地面粘贴宣传品(地贴等),违反规定每次考核 分。 ( 3)各子公司对外营业门店 根据店堂形象管理标准,严禁在货区内摆放易拉宝、X 展架等 POP 宣传品,对于做工精细,长 *宽尺寸均在 40CM 内的小型 X 展架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摆放,违反此项规定每处每次考核 12 分,考核后必须立即撤除或整改。 二、外立面灯箱、店内灯箱、橱窗制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外立面、橱窗制作流程 ( 1)门店或专柜的的户外灯箱在安装前,根据预先的要求或制作协议的要求,安排制作发布;如需由供应商提供画面,供应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将画面小样确认稿送至企划部审核备案,审核合格后通知供应商制作,由企划部协调统一安装更换。 ( 2)供 应商实际安装的画面与企划部备案确认样稿画面一致。 ( 3)门店的店内灯箱画面在安装前,需事先将画面确认样稿送至企划部审核 ,审核合格后再进行安装。 ( 4)未按流程操作,及出现前后画面不相符,除要求予以按时撤换外,由此带来的再次安装费用,由相关供应商或各子公司相关人员个人支付,并按规章制度予以考核。 灯箱制作要求 ( 1)材质要求:灯箱图片材质应选用灯箱胶片. ( 2)制作要求:灯箱胶片应清晰、平整、美观,能充分反映品牌形象,灯箱外观整洁、美观,色彩与立柱及墙面协调. ( 3)专柜内的灯箱依据其品脾形象自定,但其 灯箱安装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 4)大理石立柱不得装饰灯箱。 楼层及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大理石立柱须事先经企划部审批。 橱窗制作要求 灯光 ( 1)外立面橱窗内部上方统一要求使用三组金卤灯,规格为 70W。 外立面灯箱内部统一要求使用 20 支三雄节能灯管,规格为 40W。 ( 2)橱窗和灯箱里的灯光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原则上采用以上要求灯光。 橱窗模特 ( 1)数量核定:橱窗摆放模特的数量不超过 3 个,如要增加需另外申请。 ( 2)模特使用:要求使用统一模特来展示商品。 在展示时需为展示服装搭配鞋、提包及其他饰品时,须保持风格一 致。 如有特殊要求需摆放其他造型的模特,需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摆放。 品牌标志 ( 1)各子公司品牌标志须在对外营业区域及橱窗内的醒目位置,不得在天顶悬挂吸顶式的品牌标识。 橱窗陈列 ( 1)橱窗内摆放或粘贴灯箱胶片等应清晰、美观,能充分切合品牌形象,橱窗内外整洁、美观,使用 VI 色彩管理规定。 ( 2)橱窗内部陈列必须尽可能地将重要配件与商品加以组合,藉以表现最近的市场发展趋势和新生活方式提案。 要通过橱窗表现商品的优秀性,还要表现可变性,以促进购买和关联销售。 新商品必须做出给人深刻印象且使人兴奋 的视觉亮点诉求,以表现最新产品资讯。 ( 3)供应商要根据季节及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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