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毛坯商品房买卖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体结构质量 经检测 不合格 的 ,乙方有权单方面 书面通知甲方 解除本合同。 除该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不能修复,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 书面通知甲方 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 条 (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与约定不符 时乙方的权利)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九 约定的标准,乙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三个月 , □六个月 】 内 有权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 1)甲方应补偿 【 □ 200%, □ _ %】 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 ( 2)甲方在乙方提出 1 个月内更换,甲方应补偿 【 □ 200%,□ _%】 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房屋外观、门窗等经 苏州工业 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不予更换的,乙方放弃选择此项);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六 部分 房屋 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第十 五 条 ( 房屋交付条件) 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建筑使用证》或《建筑临时使用证》 ,甲方还需取得 《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十 六 条 ( 房屋交付时间 )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 前 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 经 乙方同意 , 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但最早不得早于 年 月 日,否则,乙方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11 第十 七 条 ( 房屋交付程序、标志 ) 甲方 至少提前十五日 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该房屋的 交付 手续。 乙方应在 书面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 日起十五日内 ,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 或供乙方查阅 下列资料: ( 1) 房产 测绘机构出具的 该房屋 面积 实测资料; ( 2) 该房屋 为住宅的, 甲方 还 应当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以及该房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完毕后, 甲方和乙方 应 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 □ 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 □ 乙方领取钥匙 】。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不出示 本合同第 十五 条、 本条 约定的 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 八 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及甲方的催告义务 )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 确定 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 确定 的验收交 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 条 (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除 不可抗力外 ,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 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 住房贷款 基准 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自本合同 十六 条 约定的 交付期限 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三个月 ,乙方 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的【 □ 万分之三 , □ 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 二十 条 (关于 权属 登记的约定) 如该 房屋 为 预售 商品房的 , 甲 、 乙 双方可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共 同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 甲方 未能在本条款约定时限内与 乙方 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 乙方 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甲方 完成房 12 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 乙方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在 该 房屋 交付使用后 ,由【 □ 双方共同 , □ 委托甲方 , □ 委托 乙方, □ 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为 ) 】 依法向 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 房地产权属证书。 乙方委托 办理、 申领 房地产权属证书 的,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 十五 日内将 办理权 属证书的材料 提供给 受托方 ,并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 【 □ 出让 , □ 划拨 】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 一 条 (逾期办理 权属登记 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 【 □ 90, □ 】 日内取得房地产 权属证书 的,乙方可以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 1) 甲方继续完成申领 权属证书 , 并 按实际总房价款的 【 □ 2%,□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2) 甲方继续完成申领 权属证书 , 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的 【 □ 万分之三 , □ 万分之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 办理 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 甲方的原因,导致 乙方 无法办理 权属证书 , 乙方可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住房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赔偿乙方损失。 该房 屋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使用条件的 , 因乙方原因 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者 无正当理由 未按约申领 房地产权属证书 ,经 甲方书面催告 后乙方在三个月 内仍未履行 , 致使 该房屋的《 房屋他项权证 》不能及时提交给贷款银行 , 每延期一天,乙方按 其获得的实际 贷款总额 的 【 □ 万分之三, □ 万分之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 七 部分 前期 物业服务 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 二 条 ( 前期物业 服务 )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 【 □ 采用招投标方式 , □ 经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核准采用协议方式】 选聘 公司对该 房屋进行 前期物业管理 ,并与其签订了 《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在 本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公司负责 前期物业管理 工作。 乙方同意将该 房屋交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六 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业主委员会对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 服务不满意的,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并报 苏州工业 园区 物业 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另行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 该房屋 前期 物业服务 公共服务费为 元 /平方米月, 代收代 缴费 元 /平方米月,两者合计 物业服务 费为 元 /平方米月。 室外 汽车 车位 停放服务费 【 □ 100,□ 120,□ _ 】 元 /个月,业主拥有使用权的 汽车车位 停车服务费 【 □ 50,□ 60,□ _ _】 元 /个月,业主独用车库物业服务费 【 □ ____元 /个月,□ _元 /平方米月,□计算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服务费 】。 上述收费在 前期物业管理 阶段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再调整 ( 主管部门提示:本条填写的应为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如实际收费低于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的,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 );前期物业 服 务 费自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住的 物业服务 费由乙方 按 【 □70%,□ 100%】 承担。 (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按 本合同 第 十六 条 约定期限办理完结相应 房屋交接手续 ;业主 未按本合同 第 十八 条 约定 在 催告书规定的日期 内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 入伙。 ) 本项目 【 □ 是, □ 不是 】 住宅且 所在住宅小区组团 分期开发的, 【 □ 将, □不 将 】 根据 《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 七 条 规定对 先期入住业主交纳 的 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 予以打折,按 本条第三款所列 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 标准的 【 □ 70%,□ _ __%】 收取。 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优惠期至 该宗地内所 开发房屋 全部 交付后第二个月结束。 第二十 三 条 (临时管理规约 ) 为使乙方及其他业主合理、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已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 七 ),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临时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使用承诺 ) 14 乙方 使用 该房屋 期间 , 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 、补充协议及其 附件另有 约 定者外, 乙方 在使用 该房屋 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 使用 与该房屋有关的 共 用 部位和设施,并按 照 共 用 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 八 部分 甲方承诺 第二十五条 (权利状况) 甲方 承诺: 该 房屋 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该房屋 没有销售给除 乙方 以外的其他人; 该房屋 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工业园区毛坯商品房买卖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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