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相关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起薪月工资申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05 页 ③ 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 5 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 6 日完成数据核对。 缴费单位可于每月 7 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 25 日前,按 《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 25 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 种 单位缴 费比例 职工个人 缴费比例 备 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 (职 )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 2‰的滞 纳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05 页 ④ 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 1 寸证件照 2 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社保经办机构业 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 1992 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 1996 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 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 ;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 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 :须提供 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 和 《外国人就业证》 、 《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和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 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05 页 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05 页 ⑤ 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费 一、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 (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各险种规定对中断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其他应补缴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 在规定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有关规定 1.补缴时,企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2.补缴到帐后,企业职工以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根据办理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记载,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 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105 页 二、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① 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 录明细清单后,在 《 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3.《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105 页 ②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规定 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 查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以及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规定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 ② 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 审核无误后在上述 《 转移单》上盖章。 3.转移基金: ① 转往外省(市)的,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 1998 年 1 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 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金。 ② 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 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③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须能提供 19921995 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及 1996 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 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105 页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及续保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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