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弱电系统作业指导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2)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向通话,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3)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开锁按键的操作应能打开楼宇出入口门上的电控门锁。 4)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门口管理机。 5)在楼宇出入口内部应能手动实现 电控门锁的正确启闭。 6)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 7)使系统管理主机处于通话状态,同时分别触发 2 台住户对讲分机的报警键,系统管理主机应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部位; 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1)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泄露探测器,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类别。 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复位后,如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报警接收 主机应能接收不少于 5 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 3) 连接到报警接收主机的信号传输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主机应立即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4)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 5) 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到住户的撤防 /设防信号;向报警接收 主机发送撤防报告后 ,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设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 ,应发出报警信号。 相关 记录 《前期介入巡检记录》 弱电系统 设备工程验收规程 17. 总则 17. 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 制定本标准。 17.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 ( 小区 ) 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 17. 住宅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7. 基本规定 17. 材料与设备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 17.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 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的规定。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17. 施工与验收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 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系统检测 17. 一般规定 17. 本验收规程适用于: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 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 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 性、规范性。 17.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 17. 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17. 检测内容 17. 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17.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 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 17.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 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存储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17.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摄像机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 17.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 17. 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17.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 17.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 17.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事件录像联动等; 17. 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探测器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巡更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 17.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17. 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 功能; 17.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17. 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17. 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探测器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出入口控制 (门禁 )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出入口控制 (门禁 )系统的功能检测 17. 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 (门禁 )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17.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 (门禁 )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 (门禁 )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17.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 (门禁 )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 (门禁 )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17.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 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17.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17.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17.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17.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17. 出 /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数量 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停车管理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17.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17.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 IC 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17. 发卡 (票 )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17.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17. 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17. 出 /入口管理工作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讯是否正常; 17. 对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汽车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 /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7. 管理中心 服务器应保存至少 1 个月 (或按合同规定 )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 17.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 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17. 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向通话,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17. 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开锁按键的操作应能打开楼宇出入口门上的电控门锁。 17. 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门口管理机。 17. 在楼宇出入口内部应能手动实现电控 门锁的正确启闭。 17. 对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 17. 使系统管理主机处于通话状态,同时分别触发 2 台住户对讲分机的报警键,系统管理主机应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部位; 17. 使系统处于守侯状态,同时分别触发呼叫键和报警键,报警信号应具有优先功能,系统管理主机应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发生的部位,应至少存储 5 组报警信息。 17. 对讲主机及住户对讲分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 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17. 检测内容 17. 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泄露探测器,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类别。 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复位后,如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7. 报警接收主机应能接收不少于 5 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 ,除非紧急报警信号撤消,否则报警接收主机不能消除光报警信号。 当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则优先发出紧急报警声、光信号,且两者信号应有明显区别 ,紧急报警功能不受电源开关影响。 17. 连接到报警接收主机的信号传输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主机应立即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在该报警信号存在期间,如有其他报警信号输入,仍应能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 17. 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 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 若为电话线传输方式,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 20s 之内报警;若系统采用专线进行传输,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 2s 之内报警。 17. 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到住户的撤防 /设防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撤防报告后 ,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设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 ,应发出报警信号。 17. 10. 2 报警接收主机及探测器抽检的数 量应不低于 10%,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 17. 1 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17. 对 智能化 系统整体或单项 (子系统 )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17. 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 17. 1 系统验收 17. 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7.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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