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势力文化传播(咨询)公司章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 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其他事项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式、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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