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宣传大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 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10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 该 劳动者 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 的数额 不得超过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 违约 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 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权益能 11 否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 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法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 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 12 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协商 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 (一)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为,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法律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二)修改了劳动者可以 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3 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规定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保护的;(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以上规定外,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 1)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2)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14 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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