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总额的 14% 职工教育经费 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 %;对电信行业以及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计税工资的 %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 2)、关于经营费用 主要为广告性支出,统一规定了 15%的扣除标准;对于宣传费、销售提成等未提及。 附:内资企业对于广告支出标准 项目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广告费用 ( 1) 2% 限额扣除 除列举的特殊行业 ( 2) 8% 限额扣除 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 (20xx 31 号文 )、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目前是 9 个)的企业 ( 3) 25% 限额扣除 —新变化 20xx 年 1 月 1 日起,仅对制药行业(注: 20xx 年~ 20xx 年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限额比率为 8%) ( 4)全额扣除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的 ( 5)不得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 除 业务 宣传费 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 各类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则没有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同样也没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 3)、财务费用 变化不大;主要变化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 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内外资差异 内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 (一 )项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 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12 根据国税函 [20xx]1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 外资: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4)、管理费用 A、业务招待 费 统一规定为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 原内外资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差异对比为: 内资: 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 限额比例 速算增加数 1500 万元以下 (含 1500 万元) 5‰ 0 超过 1500 万 3‰ 3 万元 外资: 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 万元以下 5‰ 工业、商业、种养植业等经营货物 的企业 1500 万元以上 3‰ 年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下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从事劳 务的企业 B、租赁费 变化不大 C、保险费 实际缴纳才允许扣除; D、其他 未提及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内容: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13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读: 此条与原内外资所得税有重大变化,首先是统一了捐赠范 围,只要是通过公益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均可扣除;其次是规定了统一的扣除标准:即年度利润总额的 12%,废除了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烦琐标准。 附:原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主要区别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 4 个项目捐赠: ① 红十字事业; ②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③ 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④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 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限额比例扣除 ① 限额比例为 %: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 限额比例为 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 限额比例为 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没有限制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内容: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解读: 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差不大,需要强调的 是: ( 1)关于罚款的问题,税前不允许扣除罚款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像工商、税务、环保,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他单位,包括我们最熟悉的银行的罚息,这部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没收财物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产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关于赞助支出的问题,只要不是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论是自愿的,还是无奈的; ( 3)关于准备金,在条例中仅说明了金融企业坏帐准备金按 1%计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上允许限额扣除的坏帐准备金( %),还有老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 “虚价 ”准备金,好象不允许计提了。 对于未经核定的的准备金问题将来肯定要出细则进行明确。 附:原内外资企业在准备金上的主要差别为: 项目 处理要求 内资 外资 处理原则 ① 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②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 . ( 1)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 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2)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 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超过 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4)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 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 3)从事货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 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取比例 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5‰ 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3‰ ( 4)关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问题,此条款为兜底条款,如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税收筹划思路: 15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尽可能转化为有关支出。 如个人买车转化为公司买车,有关汽车费用可以扣除。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 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实施条例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 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企业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 16 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为 10年;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年; (四)电子设备,为 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 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林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 资产,为 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年。 解读: ( 1)关于未投入使用的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与会计存在差异,会计上规定只要是固定资产不管使用、不适用,均要提折旧;而在税法上规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准计算折旧,体现 的是相关性原则,因为这部分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带来收入。 ( 2)关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问题;如很多企业办社。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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