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3 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 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19 年。 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当一次付清。 第 14条 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 律师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金融机构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确认书。 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面协议或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 第 15条 律师可以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 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 16条 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 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0 作规范: 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 入的外汇资金。 第四节 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 17条 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 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 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企业法人股应在 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除非债务人会议另 有决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国有 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1 行,其中涉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律师介入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 流 失; 使交易各方在 等价有偿 和 诚实信用 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利于引进国 内 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委托方选择经纪会员。 产权交易所一般 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 交易 所经纪会员(以下简称 “ 经纪会员 ” )代理进行产权交易。 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 其他经 产权交易机构 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第 18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律师可以协助 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 产权交 易机构 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转让申请书》 ;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2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产权转让 有权 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或决议 ; 转让 标的企业为有限 责任 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转让 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 转让 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及其 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拟 向 转让 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 20个工作日。 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 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挂牌期间,律师可以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委托,协助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3 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以及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与对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评审或其他竞价程序。 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组织或参加竞价程序。 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所。 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交易价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律师可以代理交易的一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并代理完成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第 19条 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具体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 申请或参加产权交易前,依 据 法律、公司章程及 3 号令 的规定 应当 完成 的 内部决策、清产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4 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 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 产权交易 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 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 ; 产权交割事项 ;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 他 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 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 受让方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5 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 受让方草签《产权交易合同》 并 按照 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律师 应当 建议改制企业必须 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 代表 )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 ( 代表 ) 大会讨论通过。 19. 6 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实施国企改制的,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拟出资方。 第五节 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 20条 律师除可以为改制 企业编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及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相关方案。 第 21条 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拟定 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诺或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26 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 第 22条 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 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包含四项主要内容:培养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 控股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 改制辅导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 所处地区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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