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类法律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 ,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 ,法人名称未变 ,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 ,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 ,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宁波市人力资源类法律法规汇编 陈增庆 陈增庆汇编 MSN: 9 ,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 ,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 ,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 商一致后才能签订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 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选择而约定的不 超过 6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 ,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 ,无论初次就业的 ,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 ,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劳动合 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 ,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 8年。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 10年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 ,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 223号)等有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 ,应按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 1994〕 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 1994〕 118号文件 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4〕256号)的规定 ,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三)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 1994〕 447号)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1)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尚未全部履行以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类法律法规汇编 陈增庆 陈增庆汇编 MSN: 10 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 ,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 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4种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 30日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擅自离职) ,给用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的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能从事原工作的 ,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 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 ,用人单位发 生分立或合并后 ,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 ,可以从其规定。 ,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企业富余职工辞职 ,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 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 111号 ,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宁波市人力资源类法律法规汇编 陈增庆 陈增庆汇编 MSN: 11 (按有关规定一般为 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 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 ,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领取养老保险金。 ,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 ,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应区分不同情况 ,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 ,生产仍 在进行 ,还能发出工资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 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 ,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 ,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聘干问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 ,在同一用人单位内 ,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调整劳动 者的工作岗位时 ,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 ,因此 ,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 目前 ,各 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5〕 19号)的规定 ,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 订劳动合同时 ,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工作时间较 长 ,年龄较大的职工 ,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 是否发给 15%的工资性补贴 ,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 动合同 ,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七) 集体合同 ,积累经验 ,逐步扩大范围。 “共保合同” ,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规范的集体合同过渡。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宁波市人力资源类法律法规汇编 陈增庆 陈增庆汇编 MSN: 12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 奖等 ,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 ,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 推进过程中 ,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 ,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 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 ,制定过渡办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 ,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 ,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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