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表要求,组织开展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 :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周期 有害作业 粉尘 高温 噪声、振动 各种毒物 放射线 体检周期 1 年 1 年 1 年 1 年 1 年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职工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工离开单位时,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体检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并提供职工职业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它诊断资料,经职业病初步诊断组诊断后,上报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二条 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太钢组织进行相应的伤残能力鉴定, 给予 相应的待遇。 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患者工作发生变动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对已诊断的职业病患者应定期组织复查,并依据职业病病情变化情况及时复查诊断,上报诊断机构及时进行诊断、鉴定。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依据评价及动态检查结果,把职业健康工作绩效纳入太钢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由于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作业环境恶化、指标超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 六条 对确诊的职业病例,对相关单位开展责任倒查,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 外来施工人员、长期雇用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制造部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 太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附件二: 太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职责分工 (一) 疾控中心: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流程和体检管理制度,实施体检计划,对各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制造部: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考核办法。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和费用的组织、落实。 (四)各二级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 第二条 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一)各单位应组织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在疾控中心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 (二)疾控中心根据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各类职业危害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健康体检 ,及时向各单位反馈体检结果,并汇总年度体检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单位对检查出的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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