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承租合同实用工具模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的每月物业服务费 X装修期月数)。 装修期满 后各月的 物业服务费 ,应由乙方于 当 月 的 1 日 或之前向甲方 聘请的物业公司 付清 (如当月 1 日为节假日的,于 1 日前的工作日支付)。 装修期满后,如果支付的第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对应的期间自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物业服务 费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610 除本合同规定的上述费用外, 合同期 内有关该单元的 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 和本合同附件 二 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 /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本款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标准,应以甲方和 /或服务公司的书面通知 /规定 为准。 611 上述 第 610条 所 述之“ 非正常工作时间 ” 是指 本合同第 47条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应向甲方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通知的标准(详细内容 参见租户手册)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的费用。 612 租赁期内,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收银系统。 乙方同意,乙方将根据甲方届时通知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专用收银系统的押金和月使用费,并遵守与该专用收银系统使用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具体事宜见本合同双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甲方 负责 购物中心 的 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 及乙方当事人 的行为对购物中心造成的损失 及 损坏的赔偿责任。 72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 或 服务公司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或允许 、默许 他人对该单元及其装修、 附属设施及 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 消防、 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 ) 进行任何 装修、 改建 、 增建 或增设 、拆除、 拆 减等改变行为。 73 按规定经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服务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服务公司 书面 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单元和 /或 对 其装修、 附属设施及 设备进行 装修、 增建 、增设 或改建 、拆除、 拆减等改变行为。 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店铺玻璃外墙及消防、空调系统等可能影响该购物中心主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装修、增建、增设及 改建 、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 ,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承建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及责任。 其它的涉及乙方经营所需的该单元的装修、增建 、增设及改建 、 拆除、拆减等改变行为 由乙方自行选择工程承包商完成,但乙方选择的工程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相应费用 及责任均 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确保该单元装修工程符合环保 、消防等规范 要求并独立承担因此而引 发的 全部 法律责任。 74 乙方 对该单元和 /或 对 其装修、 附属设施及 设备进行 的装修、 增建 、增设 或改建 、拆除、拆减等改变 ,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 75 乙方应 负责保持该单元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该单元内易耗品 (如灯泡 )的更换或添置, 均 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6 乙方如发现该单元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二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服务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 服务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安排维修。 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 、 承运人等乙方相关人 擅自处理/或不 及时 通知物业公司 ,由此造成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 、 财产损失 及事故等情形 ,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77 若在 合同期 内 ,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 承担 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和 /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78 若在 合同期 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 之 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 /或甲方或服务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确需 的协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 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 甲方不就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79 甲方或服务公司,出于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单元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 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服务公司及受雇人员可不经 联系 乙方 而径行 进入该单元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单元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 服务公司及受雇人员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10 乙方如要求在该单元沿街的门面安装乙方之标识(店招),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 遵照甲方统一的要求进行设计与安装(详细内容见装修手册)。 乙方并自行承担设计、安装和维 护、管理 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 乙方应在返还该单元时自行将安装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如乙方要求在购物中心的外墙或购物中心内部公共区域部位安置广告标识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标识产权 归乙方所有,且因其 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 乙方的广告标识的内容须与该单元租赁用途及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名称不相违背,且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并依据相应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任何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广告招牌 /广告灯箱的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商标、 著作权等) 提出争议 ,则因此而引 发的责任 均由乙方承担 . 712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单元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 交还 81 乙 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 的 17:00 时之前 向甲方 和服务公司 交还该单元。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不交还该单元,乙方 除应 按 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按最高日租金与日物业服务费的 3倍计算) 向甲方支付 占用使用费 外,还应承担该单元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等一切其他费用。 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单元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前,应自负费用对该单元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单元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 乙方如对该单元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 、拆除、 拆减等改动 ,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逾期未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甲方可以代为处理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 如届时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单元和 /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 等改动 作出任何补偿和 /或赔偿。 83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单元时,如甲方发现该单元和 /或本合同附件 二 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 自然损耗除外), 乙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上的时限 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84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 该单元 ,则甲方除有权按照 本合同 的规定向乙方收取 本合同第 81 条规定的 占用使用费 及其他费用 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开启该单元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该单元 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 商品、 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单元,并将该单元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 遗留在该单元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 返还该等物件或/和 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85 在 合同 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单元, 及 / 或 致使该单元被第三者未经甲方 书面 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 ,和 / 或 该单元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等费用。 第九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91 合同期 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单元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单元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 92 合同 期 内,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单元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93 合同期 内 甲方有权出售该单元和抵押该单元,并有权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单元,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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