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万达商业广场主力店租赁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标准确定和调整。 92 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各项能源的实际使用量占整个商业广场相应能源使 9 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 93 前述公用事业费及 能 源 损耗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均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公司收到乙方交费后开具收 据。 94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延迟付款责任 101租赁期限内,除双方明确约定情况 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或抵扣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102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款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延迟达 30 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延迟交租超过 10 日的情况累计逾 3 次,甲方同样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及费用 111物业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加以约定。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物业服务约定 及附件五 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112 物业服务费 (不含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标准为: 第一至第二个租约年【 5】元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自第 三 个租约年 (含) 起 ,每个租约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上一个租约年物业服务费 的基础上递增 【 3%】。 113物业服务费自进场日起按月支付。 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于乙方进场日前一日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 如果进场日是该月第一日,则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进场日开始第一个月的月底,如果进场日不是该月第一日,则进场日当月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天 数计算,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进场日开始第二个月的月底。 除首付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在 每月 20 日前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 下 月 的物 10 业服务费。 114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到物业服务费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115 甲方提供空调服务,服务时间同商业广场统一营业时间, 空调费标准为 10 元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国家或商业广场所在区域能源费价格发 生调整,则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相应调整空调费标准,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空调费 标准付费。 116乙方应 全年按月支付空调费 ,并在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给物业服务公 司。 117如乙方要求提供超时空调服务,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另行支付超时费用。 超时空调服务费标准为 元 /小时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乙方在支付下一期空调服务费时一并支付。 118 物业服务公司收到空调费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第十二条 招牌及其他场所的提供 121 招牌 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 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指乙方专用区域,不包括乙方与甲方或商业广场其他承租方共用区域)设置招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甲方不予干涉。 租赁场所外墙面、楼顶的使用、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本合同有效期 内,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外墙面免费为乙方提供一块店招位(见附件六) ,具体位置、规格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划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乙方在设置招牌前须将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 甲方的审核不减免乙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导致甲方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设置店 招的报批(含招牌报批和内容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 保养 和安全(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 均由乙方自行 负责 (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乙方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应自用甲方提供的免费店招位,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11 如乙方取得租赁场所外墙面广告位使用权的,乙方可自行决定广告位的使用方式,但不得发布与乙方经营范围不符的广告,也不得发布与商业广场其它业态存在竞争的企业广告或产品广告。 乙方在使用店招位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及安全防护工作。 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 租赁场所外的促销 如乙方利用商业广场其他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后有偿使用。 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的 责任与义务 131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所,不存在妨碍乙方承租权的所有权、出租权争议。 132 甲方应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 租赁场所的 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如无规定,则双方各承担 50%。 133 租赁期限内,凡属房屋结构的损坏,甲方须及时修理,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但前述损坏如是因乙方(含乙方雇员、合作伙伴以及顾客等)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行 及时 修复并承担费用。 134 发生紧急状态 事件 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租赁场所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事后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同时应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向乙方传递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41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12 142乙方负责办理租赁场所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 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43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所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44 乙方 有义务 每日向物业服务公司 提供租赁 场所 的实际营业额 等 数据 ,并 按物业服务公司通知及时派员 参加 商业广场 营运等会议。 145乙方在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有关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如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责任。 146乙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按照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服务事项,不置放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损坏租赁场所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147 乙方 应积极参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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