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健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 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结算日由乙方各公司具体指定,结算日外的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 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四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 日内更换残次品 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 3 日内为乙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 如甲方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货,则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 3%的保管费。 逾期 30 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 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 销售支持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 如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展柜、展台、展架,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付款通知 10 日内将制作款以现款方式交付乙方。 逾期未付,乙方可在下次结算货款中扣收。 如甲方按净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有权加扣 17%的增值税款。 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补偿。 (一)促销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甲方负责派驻促销员到乙方营业 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与促销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未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其他违反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促销员服从乙方的日常行政管理,乙方每月向甲方出具促销员的出勤证明和绩效考评,作为甲方对促销员月度薪金发放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调动促销员的工作岗位。 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促销员,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更换促销员 第四十二条 在得到乙方允许后,甲方在节假日期间可加派临时促销员。 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 方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甲方负责定期对促销员进行商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 第四十四条 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有损害乙方、消费者及其它与乙方合作的供货商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 第四十六条 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所有促销赠品的发放由促销员负责登记,发放完毕后将登记单提供给甲方。 (二)场外交易行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违反乙方对于销售场所的管理规定,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利用为乙方工作或为乙方顾客提供服务的便利,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视同为甲方的场外交 易行为。 “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四十九条 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 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违约金。 (二) 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甲方发生 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相关人员予以辞退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证明包括书面证明材料、有关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证明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证据。 甲方收到该通知和证明后应在三日内辞退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 (三) 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辞退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甲方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每日 200 元违约金;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 1%要求甲方承担迟延履行金。 (四) 乙方发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并能 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违约金的数额由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自行决定,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十条 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 (三)样机条款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2。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四)保修条款 第五十二条 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 予必要的协助。 (五)卖场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五)卖场管理费用中约定的费用按以下第 2 种方式交纳:按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的约定交纳; 按率收取卖场管理费用,以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此卖场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按 %交纳,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按月度商业折扣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营业场所支持费。 该费用按 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 的门店数 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 门店 每月收费 元, 该费用每 三 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 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 如有新 门店开业 ,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 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 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内设置展柜、展台、展架、灯箱等需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按 合同有效 期内 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 的门店数 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门店 每月收费 / 元。 《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 签订 后十日内收取首期场地使用费,此后每 季度第一个月的 110 日收取 当 期的费用 , 合同有效期内 如有新 门店开业 ,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 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 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费。 市场推广费按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 : / 元 /店、 / 元 /店、 / 元 /店、 / 元 /店、 开业彩排 / 元 /店、 / 元 /店、 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 / 元 /店、 / 元 /店、 — 门店的开业 纪念庆典 / 元 /店、 — 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 / 元 /店、 / 元 /店、 / 元 /店、 / 元 /店、 机节 / 元 /店、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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