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高速公路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同专用章并经有签署权的人签署为成立要件。 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覆盖所有页面。 第 三 十 七 条 对方的签署人一般也应为其法定代表人。 对方当事人委托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第三人应出具合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留存其原件并归档。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外,还应特别约定如下签订地: 公司 名义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 以 广西岑溪市为 合同签订地 ,如更换 合同签订地 须经 公司 分管领导同意。 第 三 十 九 条 集团公司、高投公司、 公司 有格式化样本合同的,一般应按格式化样本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格式化样本合同的条款、文字进行增删或修改的应一一注明, 重大合同 送 高投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 ,一般合同 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 第 四 十 条 禁止对同一内容、同一事由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肢解后分别签订合同。 第 四 十 一 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需要鉴定或公证的合同经集团领导同意后, 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或公证部门公证。 第 四十 二 条 公司 合同用 章 为 公司 合同专用 章 ,合同 专 用章 使用 需按用用章程序办理, 取得 公司 分管 领导审批后才能在合同上盖章。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与检查 第 四 十 三 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职能部门均是执行合同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我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检查和督促合同另一方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 按合同签订程序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合同相应条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 四 十 四 条 工程 协调 部是执行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和技术咨询、设备 (材料) 采购 、 征迁合同 类合同的牵头和检查部门 ; 综合部 是执行后勤服务及其它类合同的牵头和检查部门; 公司分管领导 负责对各种合同履约管理实施指导与督办。 上述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因第三人行为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履行部门应立 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同时报 公司分管领导。 第 四 十 六 条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将争议情况报 公司分管领导 ,由 经办 部 门会同公司各部门 提出解决方案后报 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 第 四 十 七 条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由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该书面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与原合同一并归档。 第 四 十 八 条 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或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正式生效后,履行 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该文书的跟踪执行。 执行终结后应将执行结果报合同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时应将执行文书及时归档。 第 四 十 九 条 对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查明情况,认真、妥善收集和保存证据,会同 工程协调 部,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 五 十条 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要求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告知公司 领导。 业务 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 公司 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公司 业务部门或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 未经批准,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造成损失的,由业务部门或该员工承担责任。 第 五 十 二 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并书面将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 报告公司领导,以决定合同的后续履行: ; ,抽逃资金; ; ; ; 情形; 第 五 十 三 条 对特殊情况下的合同中止,应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合同中止后恢复履行时,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的中止与恢复均须经合同审批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 五 十 四 条 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所有文件,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 五 十 五 条 在重大、疑难、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 第 五 十 六 条 接收标的物须经过严格 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标的物应在法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 五 十 七 条 合同进度款的支付、完(竣)工结算办法应按合同约定并结合 《 公司 计量 支付 办法》 或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 五 十 八 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但未经审计、竣工决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 五 十 九 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遗留问题,并规定解决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 公司领导,由 公司 领导指 示工作方式、方法。 第 六 十条 合同 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 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 六 十 一 条 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制度 公司 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并对各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 , 并填写好合同履约检查纪录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填写合同履约小结。 (详见附表 6:合同履约检查纪录表) 每半年度及年度分别向 高投公司、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各阶段合同履 约情况,对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合同必须及时报告 高投公司、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3. 为保证 高投公司、 集团公司能及时 掌握 公司 合同签定、履约情况,公司 工程协调部 每月 5 日前必须向 高投公司、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本单位上一月度的合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5)。 第 六 十 二 条 合同履约责任和义务以及检查、评价内容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为依据。 公司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合同 的履行与检查 为 公司 的重要工作, 由 公司 分管 领导 主持。 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 合同履约 大 检查。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施工单位 的履约管理: :依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投标期间往来函件的澄清内容,对承包人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施工单位 驻地与试验室的建设情况; 施工单位 人员以及测量试验仪器设备、工程机械进场调试建设 情况; 施工单位 工程现场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群众工作、及对工程的总体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 对工程现场地面和地下设施勘察、测量进行认真复核的情况; :依据施工承包合同 组织机构、人员配合 进度计划管理 施工组 织、设。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