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2 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三)执行市国资委委员会议决 议; 5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收益运用计划; (八)制订国有资产收益计划; (九)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拟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方案; (十一)拟定资产重组和控股上市公司送配股以及国有股权变动方案; (十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审议外派高管人员人选方案。 董事的义务: (一)董 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竞争的活动,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但保,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二)董事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市国资委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6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就第二十条所列议案做出决议时, 除第(一)、第(九)、第 (十一 )、第(十二)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董事通过外,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的职权和职责: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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