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八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的; 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的; 故意损坏公司、客户或员工财物的; 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客户或员工财物的; 1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1偷窃、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的; — 5 — 1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任何机构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1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的; 1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公司遭受 3000元以上损失的; 1盗用他人账号登陆公司办公系统 或网络信息系统的; 1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凡因员工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价值达到 3000 元或以上的,构成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七)员工系特殊作业人员,因其自身原因丧失特殊作业资格的; (八)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价值达到 3000元或以上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或经济利益的; (十)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第十五条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应变更劳动合同,然后再签订《培训协议书》。 《培训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三十日内调离公司。 — 6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员工双方经过协商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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