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国贸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同执行与合同条款的严格相符负责。 合同项目 合同执行责任者应通过计算机系统,根据各单位对统计或效益计算的要求(如根据某一不同销售对象、不同产品类别),在采购合同和相应的物流、销售及其它合同之间确立匹配关系,这些相对应的采购、销售、物流及其它合同称为合同项目。 一旦某个(些)采购(销售)合同先予订立,合同项目即确立,之后发生的其相对应的合同均应归入该合同项目。 合同收发货 管理 凡在贸易过程中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 ,必须获得客户的收货证明或代办单位的发货证明 ,未获得该证明,合同不得结案。 合同执行责任者应对仓储、运输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按时、准确发货;对方自行提货时,对方必须出示提货单(或提货委托授权)等提货凭证;发货完毕后,合同执行责任者应保存对方签收凭证及提货单证或要求仓储、运输单位保存并确保其可追溯性。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指合同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 ,合同各方对合同中任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提出的变更 ,或整个合同的转让、解除。 共 9 页第 5页 合同一旦发生变更,合同执行责任者应办理合同变更审批。 对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报原合同拟签审批人进行变更审批,如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原合同拟签审批人的权限,应根据《交易职责权限管理办法》( QA01002)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各单位可自行制订该项审批的授权原则并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合同变更结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变更时,原合同有担保条款或从担保协议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书面通知债务人,通知 应要求对方签收或以挂号信方式发出;公司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合同执行差异 合同执行差异是指合同执行符合合同条款规定,但表面上或实际上存在的误差。 包括实际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名称表述不一致、商品运输途中发生的盈亏。 实际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名称表述不一致时 ,经合同执行责任者判断符合合同规定 ,应以实际品名入库。 对商品运输途中发生的盈亏,各单位应规定相关商品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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