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选举或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定而受影响。 4.3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应设公司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2)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准备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3) 董事会应任命他们认为具有必备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核数师 )除外均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 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 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须遵守诚信义务, 不可置自已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此原则包括 (但不限于 )执行下列的义务: ( a)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 权力; (c) 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 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已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已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各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 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密;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不得利用该信息;但如 (Ⅰ )法律有规定, (Ⅱ) 公众利益有要求, (Ⅲ) 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 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 (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 (a)、 (b)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项 (a)、 (b) 、 (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本项 (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在[本款 (2)项]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在他们的任期结束时终止。 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 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 3. 6 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关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 ),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论上述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除非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其不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可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是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来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除外。 如果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 (定义与在[4.4款 (3)项]相同 )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利害关系,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2)如董事给董事会一项书面通知,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的内容,他与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关系,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被视为做了本款规定的披露,但该通知须在公司首次考虑订定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达董事会。 应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须对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监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董事、监事交纳税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董事、监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提供贷款; 不得为该等董事或监事提供贷款提保;不得向与该等董事或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或为该等人士提供贷款提保; (3)以下的交 易不受[本款 (2)目]的限制: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b)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监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监事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提供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公司可向董事、监事与董事、监事相关的人士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但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必须属正常商务条件。 (4) 公司违反[本款 (2)项]而提供贷款,收到款项的人必须立即偿还,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 (5) 公司违反[本款 (2)项]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 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向与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则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可强制执行;或 (b)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则公司不得索回该担保物。 (6)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b)与监事或董事相关的人的定义:适用[ 4.4款 (3)项]相关人的定义。 4. 7 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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