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南充市山河机械公司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大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保 密 制 度 为保证公司秘密不外泄,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公司经营 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专有技术; 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 “ 秘密 ” 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英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 向他人泄露。 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 章、专项业务章、经理(法人)工作用个人名章等。 二、 公章的保管: 公司行政公章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管理。 专项业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总经理(法人代表)工作用个人名章壹枚,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或本部门的公章。 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公安部门备案。 四、 公章的使用 : 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 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凡需加盖公章的文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章管理人员若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交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六、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七、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严格审核,符合要求后办 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八、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九、对已离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十、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一、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 重合同、守信誉 ” 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 “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 ” 的原则和 “ 价廉物美、择优签约 ” 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 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三章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十条 、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机械名称、租赁时间、租赁费用计算方法、结算 方式、进出场费用负担、双方责任等;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 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报总经理审阅。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 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有的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 “ 重合同、守信誉 ” 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 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 、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 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 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 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 传真、图表等;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 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 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行政部;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或其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立合同档案、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等) 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为了加强工程开支的结算审核,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工地结算严禁使用白条。 二、各工地结算一律需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工程结算审批单,并附所有原始依据和合同,经各工地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三、工程结算的应坚持实事求、客观公正,严格按合同办事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