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全都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 事故多次间隔入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接受治疗,若前一次出院与后一次入院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者,视为同次 住院 ,并按照 本次住院中的 首次入院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 保单 年度赔付限额。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 一百 天 为 限,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 间 内 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 两 千 天 为限。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住院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 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6.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 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 意外伤害 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 潜水 、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 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 特技 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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