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 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限制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确因经济、技术条 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不能通过治理达到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五章 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条 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备排气消声器和低声级喇叭,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污染防治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和道路行驶抽检内容。 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年检合格证,或限期修理。 商品检验部门应把噪声检验列入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项 目,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进口。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的大修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辆大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噪声检测手段,机动车辆大修经检验排放噪声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条 凡驶入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机动船舶和火车,应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三十一条 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的,应报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三十二 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或管理。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本条 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全国性或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买叫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law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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