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七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第二十八条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进行拆船作业。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的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舶资料、抛泥位置、数量、作业时间报海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抛泥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 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海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海事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海域进行监视,发现污染海域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 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 第三十五条 当海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海域环境时,海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地区主管部门。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海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防污应急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应按规定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并报海救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海救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举行 防污应急反应演习。 第三十八条 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接受海事部门或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救中心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评估应急反应等级,并同时组织力量,调。law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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