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的几部新的公务员法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7 页 共 39 页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8 页 共 39 页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9 页 共 39 页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 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20xx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7年 10月 23日批准、国务院 1957年 10月 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93年 8月 14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完)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20 页 共 39 页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 ”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 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 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21 页 共 39 页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 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全文) 安监总煤矿字 [20xx]133号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22 页 共 39 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xx]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 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三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个(含 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 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23 页 共 39 页 (一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 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 )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米 3/分钟或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米 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 (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 地点风量不足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24 页 共 39 页 (七 )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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