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专题讲座提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物权法的知识 点与基础性知识,深入把握法律行为显得时不我待。 一、意义 “ 民法规则理论化的象征 ”“ 大陆法民法学中最为辉煌的成就 ” ,是人们自由权利的保 障。 人类生活的两种模式,蝴蝶与蜜蜂。 法定调整方式与法律行为调整方式。 A、确立私法 自治的广阔的空间 b、系统化、体系化 c、完成了设权行为的制度化的构造,使得私法自治 与国家干预的完美结合。 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 一种是法律可以预先规定好的,一种是无需也无法预先规定好的,而是依靠当事人自己 的意愿确定的。 法典主义面临着现实生活的具体性与确定性的矛盾 采取法定主义调整的条件: a 只有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的法律关系才能采 取法定方式规定: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拾得遗失物。 B 权利义务主体与法定事件或事 实行为有直接牵连的:出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c 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确定的:物权为全 部财产 、不当得利为所有利益,而合同的内容就无法确定。 法律行为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意思自治 二、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 54 条 三、概念:意欲发生私法上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行为人的表意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1) 意思通知:催告、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 ――催款 ( 2) 观念通知(事实通知):没有意愿,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通知 ―― 下次归还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54 条。 源于前苏联的阿尔加科夫,他认为法律行为应 该 仅仅指那些目的上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并且在实际上又能够产 生这种效果的行为,所以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也作为法律行为是矛盾的。 就如假钱是钱一样。 这一观点将法律行为的本身特征与它的法律后果混为一谈,把 立法者对法律行为的评价添加进来,这样必然导致无法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 效。 违反了人们的一般思维习惯,先是看事物的外部特征,然后再对之进行评价。 如果先是评价,那么这个评价标准放在哪里呢,那么整个制度肯定要被分割。 其次, 法律行为还存在着可撤销、变更和效力待定的类型,如果法律行为只能是 有效合法 的话, 事实行为:合法的行为,与表意无关,因为符合法律预先规定的权利义务规范而产 生义务和权利。 侵权行为:产生的是责任。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 在德国法中经常将其作为法律行为的同义 词使用,至少认为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意思表示。 但是两者还是存在不同,如要约仅 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但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只有它与承诺结合才能构成一 个法律行为。 四、意思表示 行为人将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包含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具体地一般包括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解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A、自知不一致的: a 真意保留:有效,信赖原理,第三人明知 的除外 b 虚伪表示(与相对人通谋):原则上无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B、不知的情形:错误,表 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原则上有效,但是可以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采用的是 “ 重大误解 “ — 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数量、质 量、规格错误认识 ,导致较大损失的 .“ 民通意见 71 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意思表示的方式 (1)一般方式 :明示的 :书 面、口头、登记、公证 默示的 :行为、沉默 :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 民通意见 66 条 (2)社会典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乘坐工交车的投币 (3)自动化的意思表示 五、法律行为的类型 单方、双方、多方: 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身份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关系: 成立的要件: (1) 主体、 ( 2)标的 :法律行为追求的是特定的效果 (2) 意思表示 生效的要件:行为能力、标的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七、无效的 法律行为 无效的原因无法矫正 ,通常是影响到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 . 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58 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恶意 串通损害个人集体国家利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公 共利益、 (2)合同法的第 52 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 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类型 (1)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 (3)标的不合法 :损害国 家利益、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的 八、效力待定 原因 :法律行为事实上成立了 ,但是缺乏一定的生效条件 ,主要出于是为了保护法律行 为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需要 ,法律将决定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权利赋予民事主体 ,通常是第 三人 . 合同法第 47 条 合同法第 48 条 合同法第 51 条 九、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原因 :行为人的意思与行为不一致或不自由 ,与效力待定行为的区别在于这种行为是 有效的 ,只是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其效力是否继续下去 . (1)双方都可以 撤销或变更的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一方可以的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撤销权 (1)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 55 条 ,民法通则意见 73 条 (2)行使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3)与变更权的关系 :要求撤销的 ,可以变更和撤销 ,要求变更的 ,只能变更不能撤销 (4)消灭 :除斥届满或明示的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十、附条件 法律行为既然是意思自治的范畴 ,就自然包含当事人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和 条件的自由 ,但是它与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又不同 ,后者 是违反了行为生效的 条件 ,而前者是取决于一种不特定的事件和时间因素 .也就有了期待权的问题 . 条件的特点 :(1)将来发生的 (2)不确定的 :附不可能发生的条件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 力的 ,视为不生效 ,如作为失效的 ,视为没有附条件 (3)是人们可以约定的 ,而不是法定的 (4) 合法的 :问题如果条件违法怎么样 ?民法通则意见 75 条规定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整个 法律行为无效 . 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范围 (1)性质上 :票据、抵销 (2)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收养、婚姻、 继承 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条件的拟制 :不适当阻止条件发生的 ,视为成就。 不正当的促成条件发生的 ,视为不发 生 十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不确定期限 十二、物权行为 (一)理论前提 :债权和物权的区分 ,根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来区分行为的性质 ,亲属行 为、婚姻行为 .萨维尼的思想 (二)基本内容 : 区分原则 :原因与结果 ,债权与其后的履行行为构成各自独立的部分 . 独立性原因 :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萨维尼语 ),买卖合同的无效之后 ,只有 是交付了 ,买受人还是取得了物权 ,只能依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日本和法国认为没有公示的物权人也可以取得物权 ,但是不能 对抗第三人 . (三)各种观点的比较与甄别 : 反对者 :认为在现实中的不公平 ,其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可以为善意取得所代替 赞成者 : 选择 :交易安全 ,以无权处分行为为例 ,债权本身可能是人们所追求的 . 十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 1)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追认。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专题讲座提纲(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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