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处取得航空器所有权及相关必要文件。 5.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占有和运营航空器的权利。 6.甲方保证承租方按照约定购买航空器的权利, 此权利不会受到航空器转让或者抵押的影响。 7.甲方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或检验不应影响乙方对航空器的正常经营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得到符合约定可使用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并有权运营该航空器。 2.乙方有权占有 、使用和运营航空器,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 甲方行使相关权利,该项权利不因甲方享有航空器所有权而受到干扰。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出售、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航空器,且不得对航空器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或任何其它担保权益。 4.乙方应向 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 1)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 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 3)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 4)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5.乙方应 自行承担航空器及附属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对航空器的扣押、冻结、留置或没收所发生的损失,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相关其他乙方的债权人索赔而发生的损失,并补偿因上述事项造成甲方遭受的相关损失。 6.乙方应负责航空器的备件、维修、保养、定检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如果装配在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损坏或无法使 用,乙方应进行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准确完整保存航空器的飞行、机身和发动机的维护、修理以及按规定保留的有关航空器的记录、数据和文件。 8.乙方应遵守 有关航空器保险的法律要求,并承担保险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续展保险,甲方有权办理相应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有关费用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损毁 1. 方承担航空器的所有损失。 在航空器发生 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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