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0月22日金属矿业分析周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合法还是非法,是提倡还是反对;对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中涉及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处置问题,现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并无明确规定,有规定的仅是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业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而各地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处置各行其是,五花八门,有的不免损害矿产资源国有所有权权益。 对这一问题持怎样的态度,也是我们在宣传中应当统一口径的问题。 再次是对形势的宣传也应当统一。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是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矿产资源由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由无偿取得到有偿取得,由不准转 让到依法有偿转让,都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其中近两年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展的突飞猛进固然是可圈可点的宣传亮点,而 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以及 199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毕竟也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重大突破,没有这两个突破,后来的突飞猛进就无从谈起。 我们的形势宣传应当客观科学,不能割断历史,这样对我们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三,必须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执法监察,尽快使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立法固然 重要,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执法监察更为重要。 无法可依会使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误入歧途,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将使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陷入混乱、自毁前程。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力量本来就不足,如今又要由资源监察领域延伸到资产市场监察领域,其力量就更显得薄弱。 加上矿产资源和矿业开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专业性较强,与土地资源相比,资产的执法监察难度更大。 因此,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执法监察的任务更显得艰巨和紧迫。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于全社会对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执法监察必要性、重要性 、紧迫性认识的高度统一。 只要领导重视了,认识统一了,上下一致采取各项有力的措施,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多管齐下,相信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执法监察工作一定会开拓一个新的局面。 第四,必须下大力气抓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队伍建设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万事靠人去做,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的繁重任务靠有战斗力的执法队伍去完成。 针对当前机构改革之后,矿产资源管理尤其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队伍普遍削弱的现状,要采取非常措施重建队伍一是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地矿法制建设队伍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 励他们以更多的精力从事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研究,并做好传帮带工作。 二是要实现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机构队伍的职能延伸,鼓励法制建设机构队伍成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职能,不仅要抓紧土地市场法制建设工作同时要抓紧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工作。 原来不熟悉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抓紧学习,搞好培训,尽快熟悉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工作。 三是要适时充实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工作人员,采取人员调动、转岗和招聘等各种办法,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工作队伍建设。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在我国已 呈现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法制建设也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但仍然任重而道远。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返回目录 中国矿业报 [权威论坛 ]01头条 20xx1019 ~~~~~~~~~~~~~~~~~~~~~~~~~~~~~~~~~~~~~~~~~~~~~~~~ 论国有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与转企 /邢新田 编者按:转企,是涉及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体制变革,是一个需要严肃面对、慎重思考的命题。 邢新田先生的长文用哲学的概念阐述了事业体制企业化经营 与企业体制相互矛盾又相互联接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同一”,其观点让人咀嚼,余味隽永。 目前在地勘单位企业化问题上有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种是不管客观条件、市场环境运用政府的力量强行推动转企;另一种是不急不慌、满足现状,仍在旧体制下睡安稳觉。 即便对地勘单位企业化“要有一个过程”,也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五年、八年”定个绝对时间表就是“过程”;另一种理解是应该把“地勘市场的初步建立和完善的时间”作为一个“过程”。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说法,可谓“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雷”。 邢先生在文中讲了他的“理”,观 点亮得很鲜明。 我们也想请“速转企者”或“不转企者”亮亮自己的观点,本报愿提供版面。 《周易系辞下》有句名言,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 希望我们的讨论,即“百虑”,使地勘队伍的前进方向能“一致”起来。 “运动本身就是矛盾”,国有地勘队伍进一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转企,是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发展和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矛盾著的双方。 一方是国有地勘单位要转制为企业体制;另一方是在事业单位体制下,实行企业化经营。 很明显,企业体制与事业体制是相互矛盾的,凡是相互矛盾的又相互联接的,在一定条件 下,成为同一。 国有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是国家地质工作体制不可逆转的方向与不可动摇的目标。 首先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经济安全等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求。 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地质工作在经济建设中起著‘先头部队’的作用,同时又贯穿建设的全过程,并且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 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建设现代农业,要求地质勘查工作提交更多的水资源和农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通讯、能源、国防、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等,要求地质勘查工作提供 可靠的地质资料;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老矿山的接替资源等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地质勘查工作走在前头;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加强环境地质工作;全国人民生活质量提高,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加强文化地质工作,如旅游地质、博物地质、饰品地质等,提供陶冶身心、回归自然的环境;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要求地质工作建立对外开放的新格局等等。 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大量需求,是国有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前提。 第二是为实现地质工作的“两个更加”,使之 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是发展生产力”。 通过地质勘查工作体制的创新力,发展国家地质勘查事业,必须将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质工作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质工作,将国家统揽的地质工作转向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多数国有地勘单位将由国家事业体制转向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 其目的是按照市场需求,发挥市场机制,加强和发展地质勘查工作。 这是国有地勘单位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必然选择。 国有地勘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下,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要有个较长的过渡期。 由于前述的转制为 企业的目标是不可动摇的,又由于众所周知的诸多因素,国有地勘单位转企不可能一步到位。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国家确定,国有地勘单位转企“需要一个过程”,在转企过程中,实行企业化经营,创造条件加快转企步伐。 国有地勘单位转企与逐步实行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化经营的矛盾双方同其他矛盾的双方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同一。 这主要表现在转企的过程中,虽然是事业法人,但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在内部运行中破除事业管理机制,建立企业运行机制,与转企的运行机制是同一的。 在转企的过程中,通过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经过量变到质变,创造条件转制 为企业,其结果走向同一。 运行机制的同一和结果走向同一是矛盾双方的同一性。 所以国有地勘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转企方向是统一的,目标是一致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是转企的基础所在,是不可逾越的。 (一) 国办发【 1999】 37号文件明确指出,“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而在转企过程中,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国土资源部在把原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时,在与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商谈纪要中都明确提出,地质勘查单位在转企的过渡期内“保持事业单位性质 不变,建制不变,级别不变,局与队的称谓不变,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变”。 这正如辽宁省省长张文岳同志近期指出的:“地勘部门的改革,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走得太急,还需要国家、省财政支持,还不能摘掉事业单位的帽子。 但是对地勘部门来讲,应该朝企业化方向走。 ” 国有地勘单位转企是其改革的目标;而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是指国有地勘单位在转企过程中,按企业机制管理和运作,创造条件加快转企步伐。 前者讲目标,后者讲过程,所以二者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其方向走向同一,实现同一。 37 号文件已印 发五年了,根据五年的改革实践,按照“实践-认识-实践”的认识论,进一步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认识国有地勘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转企的各自内涵,对提高和推进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由认识到实践的第二个飞跃,以取得“精神变物质”的重大实践效果,是很有意义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绝大多数国有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是不可逆转的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地质勘查工作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唯一选择,是地质勘查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的组织保证。 因此国有地勘单位必须坚持转企方向不动摇,要创造条件,加快转企步伐。 第二,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在转企过程中,国有地勘单位要充分利用目前仍保留的国家(或地方)事业单位法人的机遇,和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要按照企业机制进行内部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列出转企的时间表,争取主动,把国有地勘单位转企推向前进。 第三,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主要产业定位。 国有地 勘单位转企既不是单指将工程勘察和基础施工转制为企业,也不是仅指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而主要是指将地勘单位的主要产业,即地质勘查业转制为企业。 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地质勘查事业,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需求,不是为转企而转企。 转企后,仍然是按市场要求,以地质勘查业为主,并坚持多元经营。 第四,要进一步认识: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目标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 即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要实现产权多元化,实现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创新,把国有地勘单位改造成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市 场主体和利益主体。 第五,要进一步认识:国有地勘单位转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辩证法告诉我们,“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 ” 正如 37号文件中指出的,“目前,地勘单位可用于经营性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 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国有地勘单位转企除需要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有建立“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地勘企业自主经营”的地质勘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才能 推进国有地勘单位转企进程。 (二) 地勘单位转企“需要一个过程”,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国有地勘单位要转制为企业,就必须有必要的货币资本积累。 没有资本的积累实现不了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国有地勘单位就无法转为企业。 因为通过货币资本循环可将“一个货币额转化为一个商品额”,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将货币通过地勘单位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合”,使地下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由未知到已知,发现地下矿产地,进而探明有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形成探矿权,完成 G- W的第一阶段流通行为( G:货币额, W:商品额)。 在地质勘查市场上将探矿权流转,使探矿权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又完成 W′- G′的第二阶段流转行为,其 W′和 G′表示由剩余价值增大的 W和 G。 只有货币资本实现了 G- W„ P„W′- G′的总循环,国有地勘单位才能真正转制为具有“四有”能力的企业,走上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 问题的关键是货币资本从何而来。 众所周知,国有地勘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十年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地勘费由国家计划下拨,费用由中央财政当年核销,而成果(矿产地)无偿上交给国家,没有转企所必须的资本积累。 因此 37号文件明确指出“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 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 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这无疑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第二,国有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首先要产权清晰,正如辽宁省省长张文岳最近指出的那样,“经营性地勘单位的改革要清晰产权。 ”而国有地勘单位转企产权清晰的主要含义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所有权要清晰;二是地勘企业法人财产权要清晰。 要明确地勘企业的法人产权界限,要保证其对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具 有占有、使用、支配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并要依法保护地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地勘企业法人财政权清晰,不仅是对地勘单位过去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和设备仪器的经营权要清晰,而且主要是指由国有地勘单位探明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探矿权权益处置问题。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施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 ”努力盘活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有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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