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通信维权-剥xx的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是移动 A 的代 理 收费,就是移动A把保障用户 财产安全的义务转移至移动B(即梦网公司 ) ,而移动A(移动本身)这种转移保障 用户 财 产 安全的义务并没有征得 用户 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 人将合 同的义 务全部 或者部 分转移 给第三 人的,应 当经债 权 人同 意 ”,移动(即移动A)未经 用户同意,擅 自把保障 用户 财产安全权义务转移给梦网公司(移动B)的行为是违法的,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 下 列情形之 一的, 合同无 效:( 五)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的 强制 性规定 ”,移动(即移动A)这种代收费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用户有没有订制相关的 梦网 业务内容, 在用户没有同意移动可以代理第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13 三方收费的情况下, 移动都应把代 理梦网 收费的费用原封不动地返还给 用户 ,并承担相应的其它民事责任。 与“ 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 我 打人是难免的”同理, 移动认为它 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梦网费是把钱交给梦网公司,即移动自已 ; 代收费的当事人是移动,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也是移动,并不存在义务的转让。 移动的实质是把 用户 与移动A的关系换成 与移动B(梦网公司)的关系,把移动A的概念偷换成与移动B。 于是就会出现这种代收费也是移动,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也是移动这样的悖论。 笔者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 福建省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 20xx)荔民初字第 360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 ( 主审法官:范建东 )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取没有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其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这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被告应当返还其收取原告的代收费人民币 元” [该判决书在〈通信维权网 — 吴春喜来信刊登〉 不可思议的是 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是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 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规范性文 件不能代替抵触法律,不知是主管部门不懂,还是代收费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主管部门策划实施。 移动代理人会类比争行的代收费。 为什么银行可以代收费,移动代收费就是违法呢。 请大家先观察,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责骂银行代收费,相反,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不怒骂移动的代收费;怒骂的人,也有 政府官员(包括法官), 有学者和律师,而不单单是笔者此等小民。 现在 笔者 再分析为什么银行代收费就是合法的和社会没有怨责。 我们看二组代收费的关系。 银行、储户、商家 和移动、用户、梦网公司,不难看出,第一组中, 储户 是主动同意商 家 在银行账户中扣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14 钱,第二组关 系中, 用户 并没有事先同意梦网公司在移动账户中扣费而是移动强制 用户 同意它可以扣 用户 的钱给任何公司。 这二组关系中,银行和移动都负有保障 用户 财产安全的义务,反过来说, 用户(储户) 财产在银行或移动中的权利属于 用户(储户)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 合同的 全部权 利全部 或者部 分转上 第三人 ”,第八十条:“ 债权 人转让 权利 ,应 当通债 权人。 未经 通知 ,该转 让对 债务人 不发 生效 力。 ” 储户在银行中 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商 家 ,并不需要债务人即银行同意,只要告知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即使 用户 没有告知时 , 是否同意转让权利 的权利也在于债务 人即银行,因此银行的代收费行为是合法的,现实中银行代收费 没有激起 储 户的不满, 是 因为 银行的代收费 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又带给 储户 生活上的便捷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储户心甘情愿同意的。 而移动代所谓的梦网公司收费,它是把负有保障 用户 资金安全的移动A的义务未经 用户 同意擅自转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 务人将 合同的义 务全部 或者部 分转移 给第三 人,应 当 经债 权 人同 意 ”,移动A把资金转移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应当征得 用户 的同意,但事实上移动的代收费并没有经过 用户 的授权同意,其代收费的行为并不是 用户 真实意 思的表示,故移动的代收费是违法的,加之这些千千万万的所谓的梦网公司为了别墅而公开抢钱,难怪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用银行做类比的移动在这里是搞了个位置偷换法的思维形式。 用户 再来看二组关系中的用户同意模式也就不难得出 用户 对移动的代收费行为意见这么大的理由了。 银行代收费是 用户 能得知具体商家的具体情况并依约有明显的合同关系而经 用户 书面授权(即刷卡或办理存/卡的书面委托手续的),而移动所谓的代收费是 用户 不知 所 谓的梦网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知 用户 的真实消费情况而被强行掠夺的,且这里的第三方 梦网公司 是个抽象的概念 而不是具体的商家。 再从二组关系中的安全保障 上说明移动代收费不能与银行行代收费相比。 或许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缘故吧,银行有三套的安全数据模式,并且当中由第三方和政府掌控,而移动呢。 我们 只知道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15 一套经常搞错数据收错费的电脑系统, 用户 只知一套当你捉不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电脑没有错,当你捉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程序设计错误的 、 时常被消费者捉到乱收费的电脑计费系统, 用户 当然不相信移动的这种未经用户同意掠夺 用户 的钱给它自已定义的所谓的梦网公司。 从二组关系代收费的法律规定上,银行代收费, 在深圳还有深圳市政府出台 的 规章 调整 ,而移动的所谓把收费项目“代收费”定为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至今却没有一套专门的代收费规定。 故此,银行的代收费是储 户同意的 、是合法的, 收费对象是 确定的,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实践证明是安全的,是消费者信任的;移动代其自已定义的所谓梦网公司 是未经用户同意的、 是非法的,收费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意性的,实践证明并不能保证 用户 的财产安全的,这就是 用户 为什么 愤怒 的原因。 老鼠偷吃粮食,当然遭人 讨厌。 移动代收费和银行代收费二者没有类比的基础,移动的类比 是东施效颦。 代理梦网收费不合法是因为用户不同意移动把保障财 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是 用户同 意移动代第三方代收费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移动可以代梦网公司收费而由梦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 是,又有几个会同意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呢。 要用户心甘情愿地同意移动 代他们的所谓梦网公司收费,是不可能的。 假如移动通过格式合同来强制要求移动可以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 当 事人 的示 律 地位 平等 , 一方不 得将 自已的 意志 强加 给另一 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 者与消 费者 进行 交易, 应当 遵循 自愿 、平等 、公 平、 诚实信 用的 原则 ”,依《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经 营者 不得以 格式 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 告示 等方式 作出对 消费者 不公平、不 合理、或 者减轻、免 除其损 害消费 者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 的民事 责任。 格式 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 示等含 有前款所 列内容 的,其 内容无 效 ”。 该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格式合 同有下 列条款 为可撤 销的合 同条款:(六)规 定使用 人可单 方将其 权利或 义务转 移 给 第三 人 ”。 此条充分说明了移动单方规定可以代理第三人在用户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16 账户上收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故此,代收费并不是代理第三方收费,而是移动的收费项目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移动应为代收费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 移动却 抗 辩为 ,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用户应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相当多的用户 对此总是感到移动说得在理,又感到移动说得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它不合理的所以然。 我们 用逻辑学的三段式把移动的观点概括起来,就不难驳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第三方 的谬论。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 ;所以移动代收费的行为应由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p, 那么 q, p,所以 q)。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 并没有违反逻辑规律, 是正确的,大前提是正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小前提是否正确,即“ 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 正确 与否。 本节前面的论述已有结论,所以其移动代收费应由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 移动代收费的正确、负责任的方式是由用户象开通来电显示一样开通代收费,并且 承诺 对代收费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代收费是需要开通的,则没有需要的用户都不会去开通的相关功能,所以梦网公司及移动也就不会强制向用户发送垃圾信息 —— 毕竟梦网公司及移动要考 虑成本啊。 如果是用户开通了该功能 ,则用户同意移动把其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而移动因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理由 ,假如是梦网公司收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条,移动负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 移动承担这个连带责任, 就会更加尽责去监督梦网公司,对梦网公司的违规也多了一份约束力量。 这样的结果是守法经营的梦网公司得到保护,而用户的权益也得到保护,梦网公司、移动都能合法得获得利润,用户的需求也能得到保障。 为什么移动一直不这样办呢。 那是移动工作人员的 个人利益所在, 因为他们的 个人 利益,所以可 以漠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把它们利益凌架在法律之上,这就是问题的真正所在。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剥 移 动 的 皮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17 自 20xx 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和移动都在喊整顿 SP,特别是 20xx年发的文件《关于规范短 信息服务的通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笔者一直不看好,因为代收费 制度上的设计为践踏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利益上的勾结却让 良知的 执法者制订的 治标 规定得不到贯彻。 事实也是代收费这项收费事项,一直以来,民怨 有增无减。 所谓群众利益没有小事,所谓的八荣八耻在 他们的 个人利益上相比显得很渺小,那 些主管官员高喊的这些口号, 是一种自淫和意淫 ,也是在欺骗广大的用户。 它们 没有捞够是不会罢手的, 它们又总是捞不够 ,象媒矿企业一样,国家整了多少年官商勾结还没有整出个所以然 了,而国务院却从没有重点整理通信,你相信它们会罢 手吗。 无论什么运营商, 强制要 用户交纳所谓 代收费费 用 ,用户不同意,则捆绑式地停止有户的服务并要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对于预付费的用户,则直接在 用 户的账号中扣费,直抢到用户账号没有钱,没有钱不再存钱,则直接停用户的服务。 想起初期交纳入网费等做为建设移动设备,而今天移动却这样对待 用户 , 笔者 不禁心酸地想起 《 诗经 硕鼠 》:“ 硕 鼠硕鼠, 无食 我 黍。 三岁 贯女,莫 我 肯顾。 逝 将去女, 适 彼乐 土。 乐 土乐土 ,爰得 我 所。 硕鼠 硕鼠, 无食 我 麦。 三岁 贯女, 莫 我 肯 德。 逝 将去女 ,适彼 乐国。 乐国 乐国 ,爰得 我 直。 硕鼠硕 鼠,无食 我 苗。 三岁贯 女,莫 我 肯 劳。 逝将去 女 , 适 彼 乐郊。 乐郊乐 郊,谁 之永号。 ” 第 四 节 :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一、代收费不符合代理特征 20xx年,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 首问负 责制。 很少用户向投 诉梦网公司,首问负责制实质就是移动负责制。 规章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何况是规范性文件呢。 如果 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依《民法通则》第二款:“ 被代 理人对 代理 人的代理 行为 ,承担 民事责 任 ” , 移动在法律上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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