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息化办公室(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另外其它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9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一些政府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经营会在不同方面发挥作用,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安全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互联 网信息中心( CNNIC)等。 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构,他们是中国互联网的专门监管机构,对电子商务行业起到尤为重要的影响。 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指出,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工程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解决计算机 20xx 年问题,负责组织拟定并在必要时组织实施计算机 20xx 年问题应急方案;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 事项。 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 15 人组成,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领导小组组长,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任副组长。 成员是来自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 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的设置为: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计算机 20xx 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其中,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设在已经成立的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同时撤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标协调小组;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 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同时撤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 20xx 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该办公室在完成解决计算机 20xx 年问题的任务后,自行撤销;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组将就中国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简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是成立于 1997 年 6 月 3 日的非盈利管理与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 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 受中国科学院领导。 CNNIC 工作委员会,对 CNNIC 的建设、运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0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和管理进行监督评定。 CNNIC 的主要任务有:  注册服务:域名注册、 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等。  目录数据库服务:建立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提供对联网用户、网络地址、域名、自治系统号等方面信息的查询服务。  信息服务:进行中国 Inter 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提供有关中国互联网络的政策、法规以及其它 Inter 相关资料的查询服务等。  网站访客流量认证:为了促进中国 Inter 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倡导网站流量认证的标准,向各 站点提供网站访客流量统计认证工作。  认证培训:为了促进中国 Inter 的普及与发展,通过设立适应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多种课程,来向社会进行多种层次的 Inter 技术及应用培训。  此外, CNNIC 还承担与 Inter 有关的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向社会提供 Inter 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CNNIC 作为国家级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代表中国各互联网络单位与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InterNIC)、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APNIC),及其它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联系。 国家信息产业部是中国信息产业的直接主 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行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 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有密切关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主管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其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 1980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承担了设在原国家科委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将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 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1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国际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早期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 20 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世界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开始大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处理数据,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计算机数据和网络传输的法律问题,如计算机和网络数据的 ‖无纸化 ‖与传统商业要求 ‖书证 ‖的冲突。 为此, 1984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由此开始了国际互 联网与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早期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由于受网络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 EDI)规则的制定而展开的。 20 世纪 80 年代,基于单证文本数据交换处理的 EDI 在国际贸易中已有较为广泛的运用,而这种数据交换是在各个国家、各种网络和各类计算机设备之间进行,因而订立网络通信协议和数据文本交换标准就变得尤为重要。 1979 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ANSI/ASC/ 标准,并由此推动了北美大陆 EDI 进程。 1981 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 指导原则》( GTDI),为电子商务的研制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GTDI 和 的出台加速了欧共体和北美内部电子数据交换的进程,但由于实施的标准不同,在欧共体与北美之间进行数据交换遇到了障碍。 为此,联合国着手建立世界统一的 EDI 标准并于 1990 年3 月,正式推出了 UN/EDIFACT 标准,该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 ISO9735. UN/EDIFACT 标准的出台,统一了世界贸易数据交换中的标准和尺度,使得利用电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务活动成为可能。 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订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 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 UNCID)》文件。 1993 年 10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 EDI 法律基础。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2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现状 20 世纪 90 年代初,随着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提升,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格局和市场运作方式。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兴事物发展的需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 EDI 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 1996 年 6 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解决电子商务存在和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形成国际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奠定了基础,并为各国制订本国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在此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定和完善了各种法律规范。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包括的 ‖电信业附录 ‖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进程。 WTO 建立后先后达成了三项具有影响的协议: 1997 年 2 月 15 日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各 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1997 年 3 月 26 日达成《信息技术协议( ITA)》,要求所有参加方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月 1 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1997 年 12 月 31 日达成《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不能满足这种新交易方式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近几年来正在加快制订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目前已完成的是 1997年 11月 6日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GUIDEC)》,该 规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规则,并统一有关专业和常用术语。 除国际商会外,其它区域性组织和国家极为关注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并积极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开展立法研究和实践。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产业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欧盟和美国等组织和国家。 尤其是作为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和运营先导国家的美国,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及规则最为规范、最具前瞻性的国家。 这三个组织和国家已经形成的产业政策或规则主要有: 1994 年 1月美国公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产业规划; 1997 年 7 月 1 日美国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 1998年 10月, OECD公布了三个重要文件作为 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3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即《 OECD 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欧盟则于 1997 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 年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权利的规则》(也称《欧盟隐私保护规则》), 1999 年又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 草案》。 这些规则及计划的出台为世界各国其它国家制订相关政策与规范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20xx 年北京世界电子计算机大会对法律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规范、保障作用取得全面共识,可以说,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和实施已经引起世界各经济组织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4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第二章 中国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国内相关立法 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立法也相当薄弱,而中国由于种种主观、客观上的限制与困难,在此方面更是有着巨大的空白与不足。 事实上,在国内立法方面,对于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 法规屈指可数。 这些直接立法,又可以按其立法精神和规定内容分为 4 种不同的类型。 主要针对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延伸部分的法规条例: 1991 年 6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84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是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 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 , 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 , 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 ,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当时,制订者尚未考虑到互联网发展对于软件开发和传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而现在互联网兴 起伴随的软件盗版泛滥和网络上自由软件联盟以及Linux的崛起使得该条例显现出日趋重要的地位; 1996 年 2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95 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15 – 本报告为互联网实验室提交给中公网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实验室拥有报 告的全部版权,报告限于中公网内传阅,禁止任何个人与机构翻印、出售。 保护条例》。 这两部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管理; 1996 年 2 月 16 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由北京市最早开始,要 求凡已经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必须到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自此,全国各地先后出台类似规定,如 1999 年底,上海也开始要求互联网用户进行登记。 但实践证明,这种规定可操作性太差,效果极不理想,为本来是便捷使用的互联网人为加上了不方便的因素; 1997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进行修正,其中加强了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并对于使用网络传播非法不良信息的行为加重了处罚;。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