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内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竞争性谈判的申请, 经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组织在《备选库》中登 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范围内实施竞争性谈判。 确定受托人后,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协调跟踪审计全过程。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按部局下达的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部救捞局。 对于部救捞局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部救捞局做好委托审计工作,部救捞局审计 处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列支。 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由部救捞局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书面形式向部救捞局提出支付审计费的申请,部救捞局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部救捞局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开具付款通知书,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书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做出明确表述。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 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 档案主要包括《救捞系统建设项 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部救捞局及所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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