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共自留地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月 11 日, 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其中关于自留地问题中央指出:“恢复自留地制度,不管社员喂猪不喂猪,在食堂吃饭或在家吃饭,只要他愿意要,都应该给他。 自留地 数量 仍按原来的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 超过每人分地的 5%,也不少于 5%为原则。 自留地质量应尽可能将各社员原领的自留地发还,如土地已经过平整不能发还原地的,也应该给予相当原来的土地,不应随便将远地、坏地抵充。 社员在自留地里可以种蔬菜、饲料,也可以种瓜果或小杂粮,不要过分限制。 自留地所生产的产品,也由社员自由支配。 应该肯定这种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 ” [2](p223~224) 从郑州会议开始,中央发布的一系列政策都表明在农村的左倾错误开始得到纠正,自留地也重新下放给社员。 可是 纠 “左” 政策在地方上仍旧有执行不力的状况,原因 是在当时“大跃进”“左”的思潮之下,从中央到地方许多人对农民留自留地并不认为是必须的。 但 从大局上看中央政策的执行 还是 有效 的, 自留地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得到了恢复。 ( 2)经济困难使得纠“左”力度加强 5 从 1959 年起,开始发生经济困难,农村有的地方由于缺粮,发生疾病或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其原因,除个别地方是由于自然灾害外,主要的是由于农村经济政策的失当和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使社员集体 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打击,造成集体粮食减产,而农民虽有个体生产积极性,但由于没有了自留地,也无法自己种一点粮食来弥补口粮的不足。 严酷的现实使毛泽东也感觉到了自留地的重要性。 1960 年 7 月,他在中央北戴河工作会议上说:“在集体所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要给每个社员点自留地,只有大集体,没有小自由不行。 ” [1]p4751960年 9月,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提出,拉开了 “纠左”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序幕。 1960 年11 月 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要求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并指出:“应该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 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 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 社员现有的自留地,连同食堂的菜地加在一起计算,一般不要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 5%,超过的数量很少,或者数量虽然不及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 的 5%,而群众没有意见的,也不抽补。 ” [1](p476)12 月《紧急指示信》的公布,为农村经济政策的正确制定起到了推动作用。 经济困难使得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都加强了对自留地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自留地政策相对稳定了下来。 ( 3)中央颁布“农村六十条” 巩固自留地政策 1962年底到 1963 年初“七千人大会”的召开起到了团结和动员全党全民齐心协力 为战胜严重困难而斗争的巨大作用。 然而, 对于农村自留地政策的恢复与稳定起到直接作用的是“农村六十条”的制定和实施。 1961 年 3 月广州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又称《农村六十条(草案)》)。 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 5%,长期归社员家庭使提出了很多用。 ”“社员自留地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 ” [2](p463~464)在根据毛泽东的要求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 1961 年,许多中央领导分别深入基层,试行《农 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并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在这一时期,中央在不断完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过程中,对自留地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了。 1961 年 6 月份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对《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自留地问题作了更加放宽的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5%~7%,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 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 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 [1]p478《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经过中央和各地 1 年多的讨论、试行和修改, 于 1962 6 年 9月 7 日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 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 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 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 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 [1]p478自留地政策在“农村十六条”制定后,开始一步步的进入稳定的发展时期。 在经过 1961 年 6 月和 1962 年 9 月的调整后,自留地政策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直到 1978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自留地一直作为农村的一项制度 相对 稳定下来。 在之后的“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以及农业学大寨等运动中,为了搞“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建立绝对的公有制经济,有个别地方的自留地被收回,但从全国总的方面来看,“农村六十条”一直被贯彻实行,中共自留地政策在这一段时期一直比较稳定。 以上 是自留地政策在 1958~1978 年 的实施过程,在这一时期,自留地时而下放给社员,时而又收归集体, 左倾思想的泛滥使得自留地政策无法稳步前进,同时 自留地政策的反复在当时是极其伤害社员感情的 , 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也助长了社员对于党和国家的不信任。 (三) 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 ,自留地 地位逐渐下降 (1978 年 ~今 ) 自 1978 年 12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至今 这段时期,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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