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体来说,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很有限,也不全面,有待在各方面进行补充或制定相关 专门法,而对此方面,广东省还尚未有所补充。 这使得广东省在面对受欺诈人对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申请时,很难做出非常恰当的决定,司法部门处理起来相当困难,不能全面维护好受欺诈人的利益。 面对当前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广东省外贸企业的利益,广东省有关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 10 司法部门正积极行动,调动各方面对 广东省当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密切配合,根据广东省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和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需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出台一些更适合广东省情况的更加详细可行的规定或文件,以期在面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时能够更好的处理。 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参照的法律制度及做法 当前,由于广东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还没有出台更详细具体的相关规定或文件予以补充,所以在出现此方面问题时,法院除参照我国历年颁布的各项制度以及国际上相关法律和做法外,还没有其他针对广东省内情况所出台的文件可参考。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1)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设港澳 经济 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9 年《纪要》在肯定独立抽象 性原则绝对性的基础上,还确立了以下欺诈原则的框架性的条件:①法院冻结令仅适用于经充分证明的信用证欺诈;②冻结令不应限制信用证下正当持票人的收款权利;③颁发冻结令的时间应是不迟于开证行对外确定性的承担付款责任之时而不是尚未对外付款之时。 1《纪要》还指出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 ,要事先与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重处理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9 月发出《关于慎重处理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开证行承兑的汇票尚未转让、贴现的情 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 ( 3)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①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 1陈竞 《 信 用证欺诈情况下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 11 付款的义务。 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②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 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得裁定止付。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高度重视,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随意裁定止付有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已经作出错误止付裁定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 4)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20xx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而制定的。 其中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了信用证欺诈及其法院的司法救济的发式和相关法定程序。 它是 目前 关于信用证欺诈最权威的一部司法解释。 其中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做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 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 12 我国法院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实施过的具体做法 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方面的问题时,我们还可以参考我国法院针对信用证欺诈实施救济的以往做法,借鉴一些有益的做法,但同时也要避免相类似的不当的处理。 ( 1)冻结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 以往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案例中,法院往往都是采取发布冻结令,或者是“冻结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等做法。 冻结令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当买方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时,就会向法院起诉卖方并申请冻结开证行信用证下的待付款项。 ( 2)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请求人有具体的 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的情况下,为使 申请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立法及具体做法 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或相关做法也具有一定意义,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都不一样,所以我们要借鉴的就是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颁布禁令的条件、欺诈认定的标准等等。 适当参照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我国法律的发展。 ( 1)英美法系 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古老罗马法格言“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其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 2 于 1972 年正式公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是所有成文法规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了详尽规定的唯一一部成文法规。 它对促进信用证领域的法律和实务的发展起着很大作用。 为适应信用证实践的发展, 1991 年美国对该法典进行修订, 2 曲田《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 13 并于 1995 年通过。 修订本第 5- 109 条“欺诈与伪造”中专门对欺诈例外和法院禁令作了规定。 规定如下: “ ,但其中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带有实质上的欺诈性,或者兑付此项提示将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提供便利时: ①开证人应兑付提示,如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Ⅰ)已善意给付对价且未得到伪造或实 质欺诈通知的被指定人;(Ⅱ)已善意履行保兑责任的保兑人;(Ⅲ)信用证项下已被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承兑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Ⅳ)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延期付款义务的承受人,只要承受人已给付对价又未得到关于伪造或实质欺诈的通知,而且承受行为又是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后作出的; 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开证人只要善意行事,即可兑付或拒付提示。 ,或者兑付提示将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提供便利,具有充分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开证人兑付某一 提示,或者针对受益人或其他人采取其他相类似的补救方法,但以法院查明下述情况为前提: ①开证人承担的已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义务所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救方法; ②因采取补救方法可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受益人、开证人或被指定人以充分保护,使其不遭受损失; ③按照相关州的法律使某人获得补救的所有条件已被满足; ④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资料,提出伪造或实质欺诈理由的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不符合 a 款第①项的保护资格。 ” (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中,德国没有专门的信用证成文法。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 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 242 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 3在瑞士法下,跟单信用证就是商业信用证,在瑞士商法典和民法典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根据其民法典中对于指令合同和授权 3 曲田 《 信用证欺诈及欺诈例 外原则 》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毕业论文 14 付款合同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于信用证案件。 4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 3)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救济方式 国际上,各国普遍使用的信用证欺诈救济方式就是签发禁令。 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 在严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特别的情况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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