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换会计问题研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 不同。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四、 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准则下会计处理的会计计量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 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 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 1: 2020年 5月,甲公司将一台原价为 100万元,累计折旧为 15万元的设备,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钢材的账面价值为 80万元,设备与钢材的公允价值均为 80万元。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接例 1:假设甲公司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120万元,换入钢材的公允价值为 100万元,乙公司另支付 20万元的补价给甲公司。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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