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探讨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等监督主体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其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持 续性的活动。 按照 监督 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 督的不同发展阶段, 行政监督可 划 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 “纠偏于既遂” 上, 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 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 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 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的 不完善, 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 主体 整天忙于应付 “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 困局。 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 行政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监督过程的不完整性的缺陷。 健全 完备的监督法制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 充分发挥 其作用 的法律 前提与基础。 从总体上说, 我国行政监督 法制体系 还不够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 还没有出台,特别是缺乏专门的监督法规,导致 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 ,缺乏可操纵性。 行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 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 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① 现行 的法规对于行政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仅缺乏具体的程序,还缺乏相关的实体规定.而且有关制度不相配套 ,致使我国的行政法规在现实的行政监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 行政监督人员是 我国 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 与 实施者 ,提高行政监督效果的好坏 ,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自身所具备的 素质。 政治立场坚定、业务 ① 李振华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J].长春市: 行政与法 , 9 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行政监督队伍是行政监督工作卓有成效的 重要前提条件。 而 我国监督人员素质 参差不齐,有的监督人员自我约束力差, 不能正确使用权力甚至滥用权力 现象也屡有发生。 例如, 在我国 却 存在这样一批人, 他们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在实际 监督 工作中, 或因 害 怕得罪人, 不敢实施过硬的监督,或因领导亲友 等 的干预放弃监督 职责 ,甚至在维护党纪政纪, 打击违法 乱纪 行为, 以及 保护国家 和人民利益等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分不清是非界限,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 三 、 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及启示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展过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主要由立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及新闻媒介监督四大要素构成的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 西方行政监督的制衡思想 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 ,以防止权力的异化及被滥用。 制约平衡的思想理念也被同样灵活运用到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构建 之中。 西方的制衡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西方国家的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立法机关监督的主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人事监督、财政监督以及质询、弹劾、投不信任票、调查等形式的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是指西方的司法机关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和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 有包括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立法监督与与司法监督构成行政监督的外在制约机制,同时行政内部的监督体系政府部门自我 规制与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着多种形式,但是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 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 ; 另一种是 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 总之,行政的内在制度与外在的监督机制双管齐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纠正行政行为的失范,达到行政监督的制约均衡状态。 (二) 西方行政监督的公开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发展特别注意对政府机关活动的过程、结果、有关政务信 10 息等的公开,使政府机构的运转保证在透明的状态。 西方行政监督公开性的特点,不仅有利于议会和法院的行政 监督权的行使,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利益团体、民众、舆论等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 为了 保证行政监督的公开性,西方国家通过立 法的方式给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机制。 美国三部有关行政的法律《阳光法 下的政府法 》、《情报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的通过与实行, 使得政务信息得以公之于众,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在社会的眼皮底下进行,从而使得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更加地有效。 (三)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监督体系既 有 诸多 共同点 ,也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地方。 在此,笔者主要对中西方的行政监督 体系所具有的差异从 有关行政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简要的比较,以发现西方行政监督体系中所具有利弊,从而对我国行政体系建设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通过 对 中国 与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几个 重要 监督主体监督功能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体系 之 间的差异 : 的比较 依据“议行合一”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在理论上,人大的行政监督最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但是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人大的监督权难以取得切实的效果。 相比较而言,西方的议会所拥有的权力并不高于行政权力,但是它能够通过建议、质询、弹劾、 审查法案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及预算等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我国司法监督主体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主要主要依法对 国家行政活动进行法纪监督。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障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办事。 我国的人民法院法院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西方的司法部门不仅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可以监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中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行政机 关的内部,既要接受所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在双重的领导下,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难以实现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行动受到很大的牵制 ,发挥监督作用的比较微弱。 11 而西方的西政监察部门却拥有较大的独立活动的空间,能够起到监察在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 宪法和法律保证人民群众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监督却没有能够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没有对政府的行政产生积极的影响。 西方国家注重公民请愿权,只要公民有诉求提出,行政机关就会对其所作出的 行为与决定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 这有助于公民主动积极地监督政府的行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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