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近正义——论确立一元二型法律服务制度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景或者法律职业背景,如此公民代理人才能帮助当事 人实现权利救济。 从公民代理的立法初衷与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上看,公民代理人并非法律服务市场的 服务 主体,其提供的是一种基于特定关系的支持与帮助 而并不是一种牟取经济利益的服务。 如何接近正义,论确立一元二型法律服务制度 7 三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探究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基于社会需求而产生,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缺乏法律规范,依赖于政策的社会产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基层法工或法工,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核准执业登记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多为司法 所的人员兼任。 除 了法律规定 不能办理 的 刑事公诉案件 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与律师的业务 范围几乎无异,甚至在某些方面比起律师更具有优势。 (一)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历史流变 1980 年 8 月 26 日《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正式开始重建销声匿迹二十多年的律师制度。 同年 11 月 20 日,举世瞩目的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正式开庭,十名律师作为文革主犯的辩护人出现在特别法庭上,在这样一次被称为“特别辩护”的特殊政治背景下,中国律师业恢复了。 中国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普法”运动的展开而迅速增长 ,到了 1980 年代中期,律师的数量已经远远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 公民代理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设立的主要原因便是弥补这种不足,解决法律服务的需求问题。 这是三者的渊源。 公民代理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清末变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则产生在律师业恢复的 1980年中期。 基层法律工作者最早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出现在广东、海南、福建、河南等地,早期被称作是乡镇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活跃在广大农村,运用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1984 年以后,司法部 、中央书记处通过印发经验材料和文件等形式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再三加以肯定和推广,并受到国务院总理的称赞,指出可以在经济发达、农村商品经济活跃的地区先搞起来。 随后,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开来,并迅速蔓延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乡镇法律服务者的数量也迅速攀升,到 1986 年底,全国共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19058 个,形成了有 5 万多人的乡镇法律服务队伍。 司法部于 1987 年颁布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将这一法律服务群体确立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称为“乡镇法律工作者”。 至 1989 年底 ,全国建所 29979 个,拥有乡 广东 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8 镇(街道)法律工作者 90333 人,各项业务也获得较大幅度的增长。 进入二十世纪 90 年代以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进入全面总结、整顿阶段,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这一时期,司法部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更加具体和明晰。 面对各地为数众多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仓促上马、资质较差、管理混乱的情况, 1990 年 1 月,司法部发出《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要求用两年时间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的整顿;同时,司法部还针对乡镇法律服务的 各项具体工作以细则、通知、办法等形式下发了多种文件,诸如《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关于印发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 的通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联合财政部下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所财物管理办法》等;而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 组织”之一。 至此为止,关于乡镇法律服务的规章制度已经基本健全。 90 年代初期,通过各种形式整顿以及开展“质量效益年”等活动,乡镇法律服务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强化。 1992 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 1087 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 10467 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 %,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 %,并有 1205 人已考取律师资格;许多法律服务所 经过整顿, 增加了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 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20xx 年 3 月,司法部出台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 一”; 同年 8 月,“国办发( 20xx) 51 号”和“清办函( 20xx) 9 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 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职业组织形式。 ”从此,各地全面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将司法所与法 律 服 务 所分离,全国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急转 直下。 基层法律服如何接近正义,论确立一元二型法律服务制度 9 务工作者编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原司法所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 具有行政编制,其他脱钩的法服所里的法 律服务 工 作者 则随同法 律 服 务 所一起脱离编制。 11 自 20xx 年起,随着相关领导的更换,司法部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的态度和政策开始发生明显的转变,经过多次的政治冲突和博弈, 20xx 年 8月的一次被称为“上海会议”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上,司 法部提出了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发展方向, “一个调整”就是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两个加强”就是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服务功能,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 20xx 年到 20xx 年的五年间,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总人数由 12190412人骤减至78146 人。 13但是,这退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三分之一工作者并没有远离法律服务市场,他们中的不少人加入到形形色色的法律咨询机构,或者投身于职业公民代理,成为所谓的“黑律师”,始终 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分得一杯羹。 20xx 年 7 月我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使得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两个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管理办法失去法律效力。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司法部所有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审核批准的部颁规章,除报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等级的审批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审批;保留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职业核准的审批。 20xx 年《律师法》草案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相关条文在立法博弈中的消失显示了司法部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上的无力。 20xx 年 6 月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 13 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从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奠定法律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诉讼业务成为不合法。 但各地基层群众仍然对法律服务有强烈需求,尤其在几乎没有律师的西部偏远乡镇,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 的诉讼代 理业务并没有因为新律师法的颁行而戛然而止。 11 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3 月版,第 11 页。 12 数据来源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 199520xx 年) . 法律出版社 . 13 数据来源: 20xx 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 截止至 20xx 年底,全国有乡镇法律服务所 16535 个,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 4948 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8146 人。 广东 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10 20xx 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诉讼代理人范围,与律师并列。 这是对于中国社会如何接近司法救济的觉悟。 还是填补取缔非法职业公民代理产生的法律服务供给空白的无可奈何。 (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 相关问题分析 1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存在的 弊端 (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杂。 如果在我国任何一个不大中型城市的基层法院周围走上一圈的话,很可能会发 现不少规模不大、挂着各式各样字号的事务所 —— 有的写着“律师事务所”,有的写着“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还有的写着“法律咨询公司”或者“调查公司”。 所有这些事务所都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而如果你走进其中任何一家的话,里面的工作人员都自称“律师”。 然而,这些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却往往大相径庭,许多当事人都对其得到的服务感到不满,而当他们向律师协会投诉时,却经常会被告知其代理人并非律师,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是无照经营的“黑律师”。 这一法律执业者之间的身份混同不仅迷惑了普通民众,甚至在媒 体上也经常出现。 许多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伦理问题的报纸和电视报道都把基层法律工作者误称为“律师”,把基层法律服务所误称为“律师事务所”。 这无疑会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 ( 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合理。 总体来看,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更少,利益驱动使然,这与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立法初衷明显的背道而驰。 1980 年 在 广东省紫金县蓝塘区出现 了 第一家乡镇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加之 中国律师行业恢复发展 30 年来 ,特别 是近 20 年来 ,走上了一条快速 发展的道路 ,全国律师总数由 20 年前的不足 10 万人向 23 万人迈进 14,城市成为了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角斗场,老少边穷则无人问津。 ( 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的是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 尽管法律服务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缴纳“管理费”,但其职业成本要低很多,在收费方面也有很大的灵活性。 因为,法律服务所经常可以以比律师 14 我国律师总人数已接近 23万 . 法制网 —— 法制日报 . 如何接近正义,论确立一元二型法律服务制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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