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pss的房地产税收对房价影响的研究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整个税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继土地和信贷等宏观调控措施实施之后,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正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趋势。 目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如税费项目繁杂、税率设计不合理、各环节税负不公平等,正确认识房地产税与房价的关系 可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提供经验参考。 二、 房地产税收概述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涉及 12个税种,目前实际征收的有 11种。 其中,流转环节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保有环节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这些税种当中,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相应的税种,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5个主要税种,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达到 10%以上,如果再加上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 税收入的比例已达到 20%左右,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 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 1)税费繁多,税种间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涉及 12个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中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了名目众多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场地使用费等,这无疑加大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在税收转嫁条件下,这些税费又会部分转移 到消费者身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同时,房地产税收目标多元化,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2)税收政策不统一 房地产税制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两套房产税法、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并且适用的税种数量不同,使得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费用支出、 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不同待遇。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税制。 按照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免缴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内资 企业,不适用于“三资企业”。 同时,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使得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负上严重不均衡 [3]。 二是内资企业也因地区差异而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比如,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而内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33%,税收政策不统一,税率不一致,优惠政策各异,不符合税负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 ( 3)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不合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我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 50%左右,而基于城乡分治原则的房地产税制已落后于形势发展。 比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没有包括农村及所辖的行政村。 而目前我国城郊结合处许多未征收的土地,其利用早已“城市化”,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同等用地而税负不均,违背了公平税负、普遍纳税的原则。 再比如,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很多耕地撂荒,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定额税率,与我国不同地区间土地收益的实际差异不相符;房产税不论价值和用途如何,其税率均为 %。 这种固定的税率体系削弱了税收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 4)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税权过多地 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难以适应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 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不健全。 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将成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和技术难以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 三、房地产税收对房价影响的研究 全国层面房地产税收对房价的影响研究 为了观察房地产税收对房价影响的总体特征,本文以全国 31个省(市、自治区)为研究样本,样本期间为 20xx20xx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其中,房地产税以每万元商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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