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都采取绝对离婚自由主义,规定:“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双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新中国成立后,于 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对离婚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在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将离婚的理由归结为“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1980 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惟一的实质性条件,实行单一的破裂主义原则。 为了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 14 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应以婚姻基础 , 婚后感情 , 离婚原因 , 夫妻关系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 凡属于下列 14 种情形之一的 , 视为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 经调解无效 ,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 且难以治愈的。 ( 2) 婚前缺乏了解 , 草率结婚 ,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难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 婚后经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 久治不愈的。 ( 4) 一方欺骗对方 , 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 骗取《结婚证》的。 (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 , 未 同居生活 , 无和好可能的。 ( 6) 包办、买卖婚姻 ,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 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 , 确无和好可能的 , 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 , 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 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 , 对方不同意 , 经批评教育、处分 , 或在人民法院判决 6 不准离婚后 , 过错方又起诉离婚 , 确无和好可能的。 ( 9) 一方重婚 , 对方提出离婚的。 (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 , 不履行家庭义务 , 屡教不改 , 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 或者违法 , 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 对方起诉离婚 , 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 , 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 , 或虐待对方亲属 , 经教育不改 , 另一方不谅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此弥补概括离婚形式所带来的缺憾。 直至 2020 年,自从 1980 年婚姻法颁布后 20 年来,随着 改革开放,我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的风貌和新的问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也出现了一些变革, 2020 年 4 月 28 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决定》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各方要求和审判实践,增补离婚条件 5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6] 同时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 (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重婚 )和事实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7 这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关系,从婚姻的契约本质上来看违反的是夫妻间忠诚守贞的义务。 这样一来,通奸也无疑是在前面所 说的范围内,然而我国并未把通奸列入可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欧美、日本及港台地区,通奸都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对于我国这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国家,通奸无疑会引起夫妻之间的感情危机,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这方面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 还有今年来同性恋问题备受关注,关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该如何定性问题婚姻法中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新闻中也时常会看到一对夫妻因为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向法院提请离婚的诉讼,法官要么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人同居而不予离婚,要么判定此案件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准予离婚 ,没有统一的判定。 笔者认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配偶不贞行为 , 但是也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 , 并严重威胁配偶的健康,所以已婚者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也应作为不贞行为对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对其他家庭成员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人身侵害行为;虐待是由于身体伤害危及生命、四肢或健康,使配偶一方承受无法忍耐的痛苦,以及导致丧失婚姻生活安全感的一切不正当行为,包括我们所说的精神虐待。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 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在一个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而且双方有互扶互助的义务,而不该以暴力对待,或者是虐待甚至是遗弃的。 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婚姻家庭走向破裂还会使受害一方遭受严重的生理上甚至是心理上的重创。 所以,当发生此种状况时,离婚对于受害一方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解救,可以让受害一方离开痛不欲生的生活环境,从而有崭新的生活,因此在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法官应该准予离婚。 然而我国婚姻法只是对此作了概括性地规定,没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对于不同的婚姻家庭,受害一方对家庭暴力,虐待 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判断能不能离的标准成为了一个相对性的了,这对法官而言要把握好能不能离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冷暴力”这个次逐渐出现在我们眼前。 家庭冷暴力是 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 8 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 在法官的判案中,对家庭成员肉体上的暴力是一眼就看得出来的,很好判断,并且法律中所规定的只是肉体上的暴力。 但至于冷暴力,其作为暴力的一种,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此暴力因为经常是无形的而容易被人们所忽 视,但受害者受的痛苦却是不亚于肉体上的暴力行为的,多数遭受冷暴力的人常有这样的感受:“ 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 ”。 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冷暴力在不断得上升发生着,受害人遭受着精神上的无比痛苦却无法摆脱。 因此,认清冷暴力,加强对冷暴力的判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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