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场平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22.( 1) 款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 将中标项目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 13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签约书;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合同条件; 投标报价构成明细表。 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 控制和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四、监理人监理本工程的报酬为合同总价的 %。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五、监理服务期限为自 (暂定) :2020 年 月 日 开始至 2020 年 月 日止。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档案资料移交委 托人、委托人支付全部监理费用后完成。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 14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15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条件 合同条件 1. 定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GB50319202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 工作范围 监理范围 监理人负责完成 的监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施工阶段 对本项目各专业施工的质量控制,包括各种材料试验;对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工程 进度目标顺利实现。 16 负责编制适合本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进度、安全管理的监理大纲、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执行。 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的工程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协助施工单位完善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质量及安全标准体系; 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质量及数量。 对工程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等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工程结构试验报告,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检,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承包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根据施工进度计 划协助委托人编制用款计划;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施工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事实的确认。 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 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及防火措施,监督和检查施工安全防护及防火措施; 负责复核承包人每月报表和已完工程量,并提出书面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 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 参加并配合委托人对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 提交详尽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做好施工监理记录,监理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存档工作; 17 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并须满足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 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 评估报告,负责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和签署意见。 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质监等部门联络安排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积极参加该阶段的验收工作。 复核竣工图、有关竣工资料。 组织各专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质量评定、技术复核和签证工作,负责工程质检、计量和验收,并签署原始凭证; 协调委托人、承包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有关实施项目同政府主管、质检、环保、市政、城建、公安和交通等部门之间协调工作。 组织监理组全体成员进行监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文件等业务学习;合理安排全体监理人员的 工作; 需报质量监督核验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和项目竣工时,分别组织编写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报告。 监理人的所有监理工作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法规、条例、规范及施工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所制订的条例履行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监理行业的法律和规范。 充分认真地行使职业化监理技能、技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 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召开的工程会议。 3. 监理人义务 (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 18 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日报、周报、月报以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日报、周报、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由监理人组织编制及提交 (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 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施工监理需要时,监理人员须进行全日制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必要的夜间施工或通宵施工的监理。 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不得身兼其它项目,每周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六日 ,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监理人需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 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 5)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GF202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执行。 4. 委托人义务 ( 1)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 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 4) 委托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9 ( 5) 委托人应当授权 为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 6)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7)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8) 监理人在监理本项目期间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并在本次报价中,监理人不得再另收费用。 5. 监理人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 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书面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 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厂区场平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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