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研究—以死刑案件为视角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很难辨别证人笔录的真伪,再加上缺少了证人质证的这一环节,一旦证人证言出现了问题,也很难被发现。 虽然证人笔录的采用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其同时也增加了出现错案的机率。 ,被指控方辩护权虚化且有不恰当的“配合义务” ② ①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 [J].公安学刊, 20xx, 5: 91. ② 李溯.从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看如何防范错案 [J].法制与经济, 20xx, 12: 188.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8 由于法律对被指控方辩护权所作的规定太过于抽象化,致使被指控方无法利用自己的辩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致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控辩双方呈现不平等性。 同时,《刑事 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法律规定使得被指控方不仅不能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反而还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规定使得被指控者的辩护权形同虚设。 同时还为司法办案人员通过强制手段来逼迫被指控者供述罪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果被指控者由于一时受不了或紧张而供述了其实际不存在的罪行,则错案便自然而然产生了。 规定不合理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依法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当事人只能提起申诉,申诉对启动程序其并无约束力,并不必然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最后能否启动依然需要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① 而往往一些法院和检察院都不愿意启动再审,原因或许是他们为了保存自己的颜面,不想推翻自己所作出的结论。 表面看来,又或许是人本身的惰性,只想将案件草草了结。 如果一不小心碰上这种情况,则当事人只能自认倒霉。 、被告人沉默权的缺失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 权利。 沉默权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设立的,它主要用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在场或者其本身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会不知道该如何表达以致于表达错误或表达出来的不是自己的本意。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 中,沉默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用于自卫的诉讼权利。 由于我国对沉默权这一权利并没有作出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时候往往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正因为沉默权的缺失,司法办案人员往往会千方百计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方式相继出现,最后屈打成招,错案连连。 (二)司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历来讲求“罪有应得”,只要结果是对的,即不会产生非议,因此很多引起民愤的死刑案件往往在追求办案效率 中草草了事的。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收集证据等往往会采取刑讯逼供、诱导等方式,从而获取有利证据将罪犯绳之 ① 杨建广,王学成.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J].河北法学, 20xx, 8: 19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9 以法,在普通民众看来,只要使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那便是好官。 然而这却是另外一种错案,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这恰恰违反了程序公正。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向来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义。 在中国古代,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公平正义往往是根据其在当地的声望及地位决定的,因此在该法官判案的时候往往都是其主观意识占主导地位,按照其平常的为人处世之道来进行裁决。 而同时民众也不会对其所做出的判决产生不满,因为他们都信 任他,相信他作出的是公正的判决。 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由于法律的不断发展,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同时注重程序公正已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 “这种在程序的层次上成为考察对象的正义,可称之为程序的正义。 ” ① 因此,违反程序正义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逐渐渗透到我国的司法领域,然而却很少出现在实际操作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 也就说明了我国还是认可无罪推定的原则的。 然而由于受我国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会在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之间划上等号,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只要是被警方带走的人基本上都会被认为是犯了事的,因此在司法办案人员中出现这种“有罪推定”的思想也不足为奇。 然而“有罪推定”的思想虽然传承了几千年,但终究是不符合时代潮流的,终究是司法工作中的诟病,因为这种错误的思想会直接导致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去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忽略了证明其无辜的证据。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领导为了提高 自己的政绩而大兴土木,本来“十年树木”,却要求一年必须完成,于是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 我国提出要“又好又快”发展,的确,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速度,追求效率,势必会在质量上出现问题。 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为了追求效率,提高工作业绩,部分领导便会限定办案人员在多少时间内必须结案,这好比是立了军令状,于是办案人员便拼了命的赶速度。 如此一来,案件的处理数量是上去了,但质量也必然不高,而且还加大了出现错误的概率。 同时为了追求效率,他们会想法设法寻找突破口,由于当事人的口供是判决的最重要 的依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往往千方百计套取口供。 因为沉默权的缺失,更为执法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套取口供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更坏的境地。 ” ② 由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① [日 ]谷口安平著,王亚新, 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 2. ② [意 ]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xx: 112.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0 诱供等违法手段的使用,许多无辜者因为忍受不了肉体折磨而屈打成,错案便由此产生。 其次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金钱就像毒药一般会麻痹人的神经。 在利欲的面前,许多执法人员往往经不起诱惑,在接受当事人贿赂后往往会出现“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错误思想,从而利用职权隐瞒消灭重要证据,又或是伪造证 据,更有甚者嫁祸于他人。 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草菅人命,以致于错案横生。 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后而取得的证据,其主要是指用于控诉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控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控诉事由,并让被控诉者接受其应有的法律制裁。 而收集证据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同时控诉机关所拥有的在侦查及审讯期间的特权又为他们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保证任务的完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等非法手段相继使出,而被告人却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所得的口供为非法取得。 于是这些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便成了最终定案的依据。 (三)其他方面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传统文化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千年的华夏文明也形成了一些具有独特中国色彩的思想观念。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传统文化中既有积极的内容,也有消极的内容,而其消极的内容往往是造成刑事 错案的文化和理论基础。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历代帝王都认同的治国方略,都将民意导向视为最为正确的导向,因此只要结果符合民众的诉求则都被认为是正义的,是正确的。 然而如果将这一思想引入到法律文化中,则将与法律本身的公正公平性相抵触。 如“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在古代看似最为公平的处理方法,如果将其沿用至今,实为文化的倒退。 如对于一些及其严重的犯罪,引起民愤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为了平息民愤都会加重其罪犯本身的处罚。 而又如某些人触犯了法律,但道德上却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则在舆论的压力下会选择轻判甚至宣告无罪。 但是从 现代法律层面来说,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作出的判决都是缺乏公正的。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下,“德治”、“人治”观念深入人心,认为只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1 是德高望重之人所作出的决定必定会使人信服,而“法治”观念的推广步履维艰。 温家宝曾说:“法治是社会主义成熟的标志”,然而我国的法治道路却是得异常的漫长与艰难。 从一开始的闭关锁国到后来的改革开放,期间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使得我国的法治步伐始终慢于西方的脚步。 其次,由于我国地域之广,人口之多,各地发展差距之大,以致于我国的法律很难全面覆盖到各个地区, 使得各地相继制定其各自的相关法规。 由于立法秩序的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 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部队转业的人所担任的,“全国多个城市中受过正规教育的检察官平均只占 10%左右,基本掌握刑事法律的检察官人数比例尚达不到 50%,掌握基本民事、经济法律知识的约占 15%左右,而初步了解国外法律知识和国际惯例的竟然还占不到 3%。 ” ① 因此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贫乏,从而也缺乏了依法办案的工作理念,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 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 障者,朱铭基曾说,到 20 世纪末,中国需要 30 万律师。 然而在 20xx 年成都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获知,截止 20xx 年中国的执业律师才达 15 万多人。 我国律师的数量非常少,然而其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以致于许多刑事错案的当事人很难通过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死刑错案一般都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媒体、公众关注度较高。 因此,司法机关一旦介入案件调查,舆论往往也随之渗透到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影响。 “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 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 ”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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