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法律问题的规制与思考_本科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还有重建社会关系平等的功能。 刑事和解是对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或重建过程,从而保障每个人在平等社会关系中幸福生活的权利。 为此,正义必须将人类之间的健康联系作为其目标,而不是导致人们之间的分离与疏远。 正义需 以具体的社会环境为背景,并对社会关系的细节进行评估、研究、以确认当下的社会关系是否达致理想的状态。 如果犯罪发生前的社会关系与这一状态相符,而犯罪行为破坏了这一良好的社会关系,那么,正义命令我们,在犯罪之后重建这种社会关系。 如果犯罪发生前的社会关系与这一理想状态尚有差距,那么,正义要求我们,以犯罪的发生为契机,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提升与改善,以实现理想的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正是出于提供此种修复和改善社会关系的机会,使得人人均有获得平等社会关系的权利。 刑事和解所提倡的,绝非某种“负负平等”,而是一种恶害被清除、弥补 之后,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正面促进意义的积极平等。 (二)刑事和解的秩序价值 刑事和解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主解决纠纷,有效地弥补了刑法的僵硬,并将人们的诉求及时反映在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使得当事人的预期得以实现,从根本上起到消除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从而使得社会更加有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从立法上保障刑事解纷的与时俱进,正确地反映人们对国家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程度。 此外,从技术层面说,刑事和解避免了事实认定的错误,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纠纷的解决,最有 发言权的人是当事人,而非国家。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判决是在查明案件真相的情况下还原犯罪事实,并据以作出判决。 犯罪事实从客观上讲是不能还原的,法院判决只是对犯罪事实在某种程度上的推定,因此难免存在偏颇。 况且,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比比皆是,争斗式的诉讼很少有判决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同,加之,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冤家错案也就不足为奇。 例如: 佘详林案为何能够沉冤多年后才得以昭雪,不得不说是现有诉讼制度的一种失败。 在此种司法背景下,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更加灵活和兼容的刑事和解解纷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正义可以以 双方当事人认同的方式得以伸张。 同时,加害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不是百般抵赖,受害人则出于恻隐之心,原谅加害人,此种情况下不仅有助于事实真相的重现,还能够从根本上平抑冲突,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三)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 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 而作为法律制度之一的刑事和解 5 也正是建立在侧重“最大效益”基础之上,并积极追求正义和秩序价值的实现。 首先,刑事和解可以有效的配置司法资源,避免浪费。 刑事和解程序有利于在实现相对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保持对其他更严重 刑事犯罪追诉活动的持续性,并有效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性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促进和谐社会理念的发展。 对于社会秩序危害较大,破坏正义至深的通常都是重大疑难案件,这些犯罪行为中,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更深,对人们的行为引导也较大,应予以及时查处,否则必然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由于轻微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司法机关经常陷入疲于处理此类纠纷的困境,而无暇顾及重大疑难案件,从而使得这类案件长期处于悬而未破的状态,不仅威胁社会秩序,还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导致民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不满,不仅无助于实现 正义情感,还使私力救济增多,导致法律权威旁落。 另一方面,暴力犯罪者更加有恃无恐,并使得潜在恶性犯罪者增多,使社会陷入混乱,不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 而刑事和解中,司法机关不投或少投资源就可获得查清事实,解决轻微刑事纠纷的结果,从而可以腾出人力和物力为根除恶性犯罪提供保障,提高大案的侦破率。 其次,刑事和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超期羁押。 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起到及时定纷止争的作用。 刑事和解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需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从而可以及时,快速解决纠纷,避免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给当事人带来的负担。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加害人免受羁押。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刑事诉讼的程序期间过于冗长,犯罪者的羁押时间有超过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可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因此,刑事和解较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效率。 在刑事和解中,不仅无需羁押加害人,且在加害人获得受害人原谅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还可无罪化加害人,不但有利于加害人重新复归社会,亦能避免羁押对加害人造成的交叉感染。 最后,刑事和解可以兼顾正义和效率,并实现两者的统一。 此外,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此种兼顾对于和谐秩序的建立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没有效益 可言的“正义”,必将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也谈不上正义,即使有这种正义,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 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脱离效率谈“正义”,而应该 将效率和正义有机的统一起来,使得效率更好地为正义和秩序服务。 刑事和解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得以推崇,就是在于其充分发挥兼顾效率和正义的作用。 三.国外如何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 (一) .英美法系国家 如何 预防 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 英国在《 1994 年皇家检控官守则》里面规定了若被告人在犯 罪后能够及时的弥补自己所造成的损害 ,检察机关可以根 据情况不起诉或者不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和《犯罪与妨害治安法》这两部法律中明确规 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 其中《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可以移送案件的规定 ,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青年犯罪小组。 6 英国后来刑事和解的范围由原来的主要适用于 青少年犯罪、轻微犯罪和初次犯罪的案件。 现 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逐歩的扩大 ,对于成年人和重罪都可以适用。 总结英国为了 防范和解制度的风险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 ,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青少年的犯罪 ,在相关制度逐歩完善后 ,逐歩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美国在 21 世纪九十年代基本上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并合 法化。 美国刑事和解的初期主要适用于未成年、轻微伤害和故意破坏的案件。 不过近年来案件逐渐扩大到成年人和一些重罪 案件。 同时美国主持刑事和解的机构一般有中立的机构主 持 ,包括私人非盈利机构、专门的纠纷和解中心和 司法矫正机构。 这样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和解尽 可能的公平公正。 总结美国为了防范刑事和解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和解主持机构一般 由中立的第三方社区机构、私人机构、社区自愿人员 充当调停人。 其次 ,和解范围是逐歩的扩大 ,由早期的仅仅适用未成年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扩大到 现在适用于成年人、严重的犯罪案件。 但是我 们发现对于轻微的案件 ,未成年案件占的比例很大的 ,而重罪和成年人的案件占到的比例还是很小的。 总结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风险预防的总结 :第一 ,适用案件种类是逐歩扩大的 ,首先由轻微犯罪逐歩扩大到重罪 ,其次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逐步扩到成年人犯 罪。 但是轻微和未成年人犯罪占的比例很大。 第二 ,调节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节机构从而保 持公平公正。 (二)大陆 法系国家刑事和解制度风险的预防 一. 俄罗斯刑事和解风险预防立法 上个世纪 90 年代随着苏联的解体 ,俄罗斯建立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 ,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5 条第 1 款是这样规定的。 其一 ,初次实施犯罪并且不是很严重。 其二 ,若是在犯罪之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 ,而且赔偿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通过另外的 他方式补偿因自己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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