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专业-法治行政的困境与对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 法治行政的价值原则 法治行政最重要的价值原则就是反映民意和追求正义,这两点最能体现法治行政的优 越性。 行政的民意价值取向就是行政行为按照人民意志施行并反映人民的意愿。 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维护人民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 如前面所述,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不管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要以反映民意为前提。 充分的尊重民意,才能制定出真正保护人民权利的“良法”,而我们的法治行政也能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法治行政要体现反映民意的价值取向,就要使行政机关 转变思想,从“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选举出来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第一位,在此基础上的法治行政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也能使社会更加的安定和谐,减少社会性事件的发生。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 ③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 页。 ① 戴维 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第 920 页。 7 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对于法治行政而言,也必须要体现出正义原则。 正义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实现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而法律则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国 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益,只有良法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而区分良法恶法的标准就是正义。 法治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社会正义。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单从程序正义这个角度来说,它是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们讲法治行政,无外乎从立法、执法甚至司法几个层面来研究。 制定良法,要有公正的立法程序,执法能够服众,离不开公正的执法程序,同样的,保证司法公 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2020 年的沈阳小贩夏俊峰刀刺城管致 2 死 1 伤案,以及最近的“李刚门”,都让我们看到,目前我国的司法程序公正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官、权、钱”等敏感事件时,正义似乎成为一纸空谈。 因此,要想真正做到法治行政,就必须要行政机关勇敢地扛起正义的大旗,不能向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低头。 (二)法治行政的建设目标 法治行政建设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治建设目标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 平正义。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由此可见,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透明廉洁、公正诚信、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是法治行政建设的核心目标。 什么事法治政府。 我们认为法治政府是用法律制度进行治理并具备科学民主机制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有几个具体目标,就是守法、透明以及负责任。 守法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首要目标,行政机关应当执政为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及程 序执法,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处理和解决问题。 政府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观念和习惯,改变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 ① 的观念和习惯,把自己的一切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 政府守法,要求政府坚持无法律即无行为和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的法治原则。 政府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所允 ①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37 页。 8 许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 而公民做出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政府机关无权干涉。 政 府守法,不仅要求政府应当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遵守程序法,也就是说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步骤和方式必须合法。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应当依程序正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为目标,并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制,切实遵守程序法规范。 法治政府是阳光下的透明政府。 政务公开,有利于公众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防止部分公务员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实现行政的推行;同时还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建设透明政府,要 求政府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划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充分吸收公众的合理建议,反复论证,公开讨论,妥善协调,通过后予以公布。 建设透明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不得瞒报”。 事实上,信息公开并不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锤炼,我国国民的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天的国人更需要的是信息的对称,将信息引为“私货”,束之高阁,不但不能赢得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相反只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建设透明政府,可以理解为政府组织的公开、政府决策的公开和政府管理的公开,但归根到底还是信息的公开。 其核心思想是 政府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美国人称为“阳光法”。 世界银行在评价政府透明性的作用时,是这样认为的:透明增加了市场信息的有效性和精确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减少腐败,有助于增加公民参与决策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合法性。 古语有云:“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在未来,建设法治政府就要将信息进一步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所谓责任政府,是指具备“施政为民”的责任行政理念、健全的法律依据、完善的制度支撑、制衡的权力结构,以及配套的对各种不负责任行为 的制裁和控制机制,从而实现对全体国民负责的政府。 建设责任政府,其近期目标要求完善责任政府的立法及模式,健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公正性与参与性的立法模式;创新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制;全面实现阳光政府的运作,进行政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媒体、创新媒体、公民和行政监督制度;以现代管理方式提升政府责任性。 建设责任政府,其远期规划为优化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及责任体制;变革对行政权力的财政控制路径;健全与整合政府责任体系;发展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 9 关系;培育新型责任行政文化。 三、法治行政建设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及成因 法治行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化的社会。 为此,我们党提出要“依法治国”,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法治行政建设,从成果来看,收效甚丰,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治行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自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我国宪法经历了大大小小数次的修改,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大部分的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行政机关执法基本可以做 到有法可依。 但是,毕竟我国建国时间还短,也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对象,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必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 1)行政立法理念、价值取向有偏差 行政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可以支配他人的力量,有很强的扩张性,必须受到控制,否则很容易发生变质,滋生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明确表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① 因此,如何控权应成为各国立法时重点关注的问题。 然而,我国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很好的确立控权的理念。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对权力的宣示而非控制,对于国家行政机 关主要是授权而非限权。 由此导致我国行政立法价值取向也一直存在偏差。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官本位”思想严重,这就使原本应该是“治官”、“治权”的行政法律变成了“治民”的工具,行政机关更加强势,行政相对人更加弱势。 也因此,不能够从源头上限制权力的滥用,防止腐败的滋生。 ( 2)行政立法主体越权立法 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以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人大在行政立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属于兼职,不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履行代表的职责上,再者,人大立法主要是集中在每年 一次或者每两个月一次的会议上,时间短、任务重,难免会影响立法的质量。 因此,政府享有了更大的立法权,实践中行政管理需要什么权力,行政法规就赋予什么权力,这完全无法起到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效果。 与此相对应,地方各级政府也享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导致行政立法主体众多,各部门、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盲目立法,甚至不以 ① 孟德斯鸠:《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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